鹤庆新闻网讯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涉案借款只写明了“一分利息”,没有注明是月息还是年利率。法庭上,原被告各执一词。通过审判长的调查,最终确定了利益和解,双方都欣然接受,此案就此了结。
2017年2月17日,被告刘某因投资业务资金短缺,向原告李某借款22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利息一分”。后因刘某未如期还款,李某将刘某诉至东光法院。庭审中,刘某承认还欠借款22万元,但关于借条中写明的“一分利息”,刘某认为是年利率,后以约定不明确为由辩称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李认为,“一分利”就是月利率。
经法庭调查和综合分析双方的抗辩理由,审判长认为,本案借据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说明本案应为有息借款,被告以约定不明确为由主张该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其次,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盈利性生产经营,非日常生活所必需。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也没有向有需要的亲友提供无偿帮助。其目的应该是通过提供贷款获取利益;最后,出于计算方便等考虑,民间借贷通常约定月利率而非年利率。综上所述,遵循合同解释原则,应该理解为借条中的“一分利息”是月息1%更符合民间交易习惯。故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月息1%,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最后,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发生时,如果出借人想要利息,必须与借款人进行约定,并在借条上注明,否则将承担因约定不明确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的诉讼风险。
文和编辑/鹤庆新闻网编辑通讯员|频道编辑李媛|频道监制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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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东光县黑恶势力,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的案件":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1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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