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庆中院微信号消息,11月18日至22日,太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志等十一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高息放贷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案是太湖县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案件。在审判的第一天,包括一些NPC代表,CPPCC成员,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内的100多人参加了审判。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王某志在安庆市龙门口街21号设立安庆市大观区旧货店,以旧货店名义从事非法高息放贷和“套路贷”,先后招募被告人马某红、韦某喜、谢、王某发、王某松、李某、苏某、许。至2008年初,该团伙通过有组织的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志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谢某清、马某红、韦某喜、王某发、王某松为积极参加者,苏某、许、李某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8年初至案发,该组织以月息3%至6%非法放贷或发放用于设立“套路贷”的贷款本金共计18072.37万元,非法获取利息共计7098.15万元。该组织在非法放贷后,采取上门骚扰、张贴海报、泼油漆、堵锁眼、电焊焊门等手段,在受害人无力偿还债务时进行威胁和殴打。自2008年初至案发,该组织在安庆市及周边地区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高息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61起,造成10余人受伤,其中轻伤2人,7户家庭被迫搬出仅有的房屋,多名受害人不敢报案,相关受害人婚姻关系破裂,部分受害人试图自杀。该犯罪组织无视法院生效判决,于2016年以2000余万元将安庆昌建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华贸区1958A号14号楼1至4层房屋查封,用于开店、工作、生活,直至实施犯罪。该犯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行霸市,残害百姓,利用其与保护伞的特殊关系,在社会上形成“非黑即白”的影响,独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安庆市区及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司法权威,其恶劣行径多次被安庆电视台《天天直播》等栏目曝光,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影响恶劣。
此案将择日宣判。(转自太湖县人民法院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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