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物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的名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事实。高利贷者希望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并按约定返还本金,以获取高额利息。
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了借贷双方的意思自治,借贷本身和一定范围内的利息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的本金和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和蔓延,不仅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容易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受害者辍学、自杀、卖房还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套路贷”犯罪的五个基本特征:
首先是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增借款合同”、“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故意制造受害人已经获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四是恶意抬高贷款额度。当受害人无力支付时,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扮演”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以“平衡账目”,进一步提高借款金额。
第五,软硬兼施“讨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一次成功的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和高利贷的区别;
“套路贷”属于诈骗罪,而高利贷在范畴上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但高利贷容易引发各种犯罪行为。对于高利贷,国家规定任何超出法律支持的高息部分都是无效利息。
“套路贷”的目的是骗取借款人高额资金或财产,操作方式是通过各种合法的“套路”进行的。“高利贷”的目的是为了抢夺借款人的高息。利息和利率会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并提前告知借款人。
在收集方式上,其实很难区分两者的区别。无论是高利贷还是套路贷,都会使用暴力催收。不同的是,常规贷款也会通过所谓的法律途径来催收,比如诉讼。
高利贷也会转化为“套路贷”。高利贷里也有一些套路,把法律不支持的高息掩盖为合法利息,看起来很像“套路贷”。高利贷属于你知道并认同的“明取明取”,常规贷款属于被逼的“诈取”。
暴力催收违规贷款,湖南摧毁“套路贷”犯罪团伙。
1月22日,长沙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陷入高利贷网络循环贷款,出借人暴力追讨近百万元巨额债务。经过深入调查,警方发现长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星沙滨盛寄售行股东邹、曾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查:2015年初,犯罪嫌疑人邹某、王某、李某出资注册宝月石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催收业务,后又吸收熊某、曾某作为股东从事催收业务。2016年,犯罪嫌疑人邹某、王某、李某、曾某、罗某等人出资注册滨盛寄售银行,非法从事放贷、催收等业务,通过向被害人转单账户等“套路贷”诈骗方式,致使被害人落入该团伙圈套,并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软暴力方式催债。其中被害人黄、崔被该团伙诈骗100余万元。
4月4日,该团伙部分骨干成员前往株洲暴力讨债时被株洲警方抓获。长沙县警方随即对其他团伙成员展开收网行动。当晚20时许,17名团伙成员陆续落网。目前,该案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1人,扣押涉案车辆3辆,冻结资金120余万元及房产数套。
2018刑事全国涉黑团伙“套路贷”第一案
2018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贾母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涉团伙“套路贷”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贾母纠集20余人,非法设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幌子,逐渐形成了以贾母为首的人数众多、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与被告人孙振等人相互勾结,采取暴力手段强制执行债权,强行索要债务,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以“任意确定违约”、“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被害人及其家属极其害怕报案和起诉,有的甚至变卖家产,血本无归,背井离乡,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重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2018年8月30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贾母等3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一案。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2018年9月26日,虹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贾母招募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擅自以“万融鸿泰”、“鸿泰丁盛”、“鸿业恒信”等名义成立公司,非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后来,他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当年6月,他以该公司为“壳”,成立了以贾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
机构内部分工明确,有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催收部门严格管控。其从一开始就将常规贷款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通过“虚增债务”、“任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户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组织在审查贷款资格时做好暴力催收准备,提前了解受害人的资产和家庭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时故意制造还款陷阱;交钱时先预收利息,额外收取手续费、代理费等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在被害人还款时故意设置诸多障碍,使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人为制造违约;催收中,以拘禁、殴打、劫持人质、威胁、体罚、侮辱被害人或者骚扰、威胁其亲属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巨额虚假借款协议,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巨额债务;指使组织成员冒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通过虚假的“转账指令”进行举债;最后将无力还款的受害者“转移”到其他小贷公司,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
同时,该组织为逃避法律追究,使暴力催收合法化,要求受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汽车买卖、租赁、抵押等协议,并故意带着被拘留的受害人到公安机关出庭,甚至到公安机关解决所谓的“经济纠纷”。
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使大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部分被害人在外地藏匿不敢回天津,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虹桥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穆家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套路贷”打了之后的对策;
一旦发现自己被“套路贷”缠住,会立即报警备案,并如实告诉身边的亲友。让你的亲戚朋友给你出主意,尽可能把事情暴露在阳光下。
发现借款不深,立即停车上岸。然后向律师咨询如何还款,有没有补救措施。
如果是其无法偿还的常规借款所设定的,则是故意让借款人逾期。那么借款人在找不到人还款或者无法登录APP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办理公证和存款手续。至于如何办理公证存款手续,去公证处问问,世界上没有交不出的钱。
遇到暴力催收,不要犹豫,立即报警。提前做好预防措施,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借助公安和法院化解危机。
(来源:湖南网警巡查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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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网警巡逻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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