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案例索引
第三人撤销蓝海建管集团有限公司、西宁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二审[(2020)最高人民法院民初字第150号]
争议焦点
第三人的撤销之诉能否针对判决认定的事实?
裁判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因生效判决错误而未参加原诉讼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撤销中原判决是否撤销之诉,既要审查主体是否合格,也要审查原判决的错误是否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一审判决中讨论的是高地公司的主体是否合格,其有权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124号判决不损害高地公司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高地公司不主张工程款债权,中寨公司如何取得债权不影响本案的认定。本案的审理无需等待袁涉嫌犯罪案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止审理的规定。高地公司认为本案应中止的理由不能成立。
海兰公司主张撤销124号判决的主要原因是,124号判决认定海兰公司与平安公安局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平安公安局立案1086号,要求海兰公司履行工程维修等合同义务。对此,本院认为,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合同义务来源于合同的约定,工程款债权的转让不影响施工合同的义务主体和履行。如果海兰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他人冒用、盗用其印章签订的,可以在1086号案中予以证明,推翻生效判决的事实。
从实践中转移出来的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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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第三人撤销之诉典型案例,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案例":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04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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