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需要确定具体的债权数额,只要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以免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相应的财产仍将恢复到债务人名下。
案例索引:四川东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22)最高人民法院第78号]
争议焦点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前需要确定自己的债权数额吗?
裁判的意见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复审的重点是:
1.汉华财务公司是否实际取得了补偿性债权。
2.汉华财务公司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
3.原审认定,东泰纸业公司明知或应知四川东泰公司债务和受让股权的主要证据是否系伪造。
4.汉华财务公司申请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否远远超过其债权,是否应予支持。
一是汉华财务公司是否实际取得了补偿性债权。原审查明,2016年5月,汉华小额贷款公司向东泰房地产公司催款,要求东泰房地产公司按照涉案借款合同履行还本付息义务。2016年6月17日,汉华小额贷款公司向汉华财务公司发出赔偿通知,称因借款人东泰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及付息义务,导致贷款逾期,要求汉华财务公司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立即履行赔偿义务。截至2016年6月20日,剩余贷款本金2000万元,应付利息1,040,000.01元。2016年6月17日,汉华财务公司向案外人中威公司出具委托书,请求其代为支付上述赔偿款。2016年6月20日,中威公司将21,163,235.20元转给汉华小额贷款公司。2016年6月21日,汉华小额贷款公司向汉华财务公司出具补偿证明,证明已收到汉华财务公司为东泰房地产公司补偿的本息费用等,共计21,093,243.60元。原审中上述认定不乏依据。四川东泰公司认为汉华财务公司的赔偿行为不合逻辑,涉案转账疑似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账,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因此,四川东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第二,汉华财务公司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首先,无论是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还是原一、二审的诉讼时间,都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四川东泰公司援引《民法》第539条认为汉华融资公司不是债权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其次,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不需要确定具体的债权数额,只要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以免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相应的财产仍将恢复到债务人名下。第三,据原调查,2014年12月10日,汉华财务公司为借款人东泰房地产公司向汉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20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不可撤销保函。同日,四川东泰公司为汉华财务公司的上述担保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因此,汉华财务公司与负有反担保责任的四川东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于2014年12月10日发生,但具体债权债务数额尚未完全确定,即担保债权自担保反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依法成立。四川东泰公司与东泰纸业公司签订《成都东泰商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为2014年12月17日,即前述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因此,汉华财务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四川东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成立。
再次,原审认定东泰纸业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四川东泰公司有债务并转让股权的主要证据是否为伪造。原审认定东泰纸业公司是四川东泰公司的股东。2014年11月7日、2015年10月16日,东泰纸业公司作为东泰(成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东泰(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会议事项为对外担保”出席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称“鉴于四川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攀枝花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人)向四川汉华、 为保护四川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同意我公司为融资债务向四川汉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质押/抵押形式的反担保。” 东泰(成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东泰(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上加盖了各自的公章,东泰纸业公司在“股东及股东代表签字”处加盖了公章。基于此,原审认为,东泰纸业公司的上述行为表明,其明知汉华融资公司的债权于2014年11月7日存在,但于2014年12月17日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四川东泰公司。同时也说明东泰纸业公司在转让股权时就知道四川东泰公司的转让行为对汉华财务公司的债权有损害,应当认识到该行为会对汉华财务公司的债权造成损害。原审中上述认定不乏依据。四川东泰公司认为,原审认定东泰纸业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四川东泰公司有债务并转让股权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但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故四川东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第四,汉华财务公司申请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否远远超出其债权范围,应予支持。原审已查明,根据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16)川0104初民5275号),汉华财务公司实际已收到赔偿金9159140.00元,汉华财务公司涉案债权金额为21093243.60元,扣除利息及其他费用9159140汉华财务公司上述对涉案债权本息的赔偿尚未全部受偿,生效判决确定的相应利息仍在产生。四川东泰公司持有东泰商城公司37.35%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格为3100万元。因此,汉华财务公司对四川东泰公司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的赔偿金额为3000多万元,基本相当于汉华财务公司申请行使撤销权所涉及的四川东泰公司股权转让价款3100万元。因此,四川东泰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来源:法国囚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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