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为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1.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留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并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本公告所称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农户和户籍不在本地但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农户,以及国有农场职工。位于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随家人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本地户口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农民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断要以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标准。
3.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贷款;无授信额度的,指单户借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4.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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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对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税,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20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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