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淄博,一男子去世前,还欠银行4.7万元,于是银行找该男子家属要钱,但家属明确放弃继承遗产。随后,银行起诉了该男子的全部5名继承人。(来源: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李、郭生育二孩。虽然生活拮据,但好在两个孩子听话懂事,这也让李夫妇高兴。为了生计,去年7月,李通过手机银行向银行借了一笔小额贷款,贷款总额为47000元。根据协议,贷款期限最长为36个月,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年利率为7%。贷款的目的是种植小麦。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约定向李某账户发放贷款47000元。根据合同第三章第10.4条约定,剩余本金47000元,年利率7%,利息共计320.17元。本息结清日的全部利息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返还到账户。然而,去年九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夺去了李的生命。银行贷款本息的偿还也随着李的死亡而延迟。银行认为,郭、郭的岳父母、郭的子女均为李的法定继承人,应在财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贷款本息责任。但郭说,两个孩子一个刚满18岁,一个才4岁。李死后,他必须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根本无力偿还。因此,他既没有继承遗产,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1.我行与李签订的《小额信用额度借款及提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该行已将借款47000元支付给借款人李使用。现李某死亡,其继承人郭某、郭某父母、郭某子女应在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涉案借款的责任。2.《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分前作出放弃的书面声明;如无表示,视为接受继承。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郭某及郭某子女在李某死亡后未提交放弃继承的书面证明,故认定为继承。虽然郭及其子女当庭声明放弃继承,但本案中,李死后是否有继承及继承范围,现有证据尚难查证。如果郭及其子女放弃继承声明,相关事实将难以查清,债权人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故综合考虑,法院不予确认郭及其子女放弃继承。郭及其子女、姻亲作为李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李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其生前债务。3.李的父母被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影响判决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不会因为无故缺席而受到影响。最终,法院判决5名家属在继承李遗产范围内偿还本息及47320.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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