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贷款案件屡屡出现,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信贷岗员工成为主要犯罪集团。那么,非法发放贷款罪有哪些规定,辩护时应该注意什么?先说两个案例。
案例一:金鑫小额贷款公司、熊继梅等6人非法发放贷款案。
简介:2013年8月27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被告泸州市江阳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金鑫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王某3、胡某军、王某1、欧某等人先后在该公司贷款。2014年3月6日以来,被告人熊继梅作为主管人员,、荣波、张翔、杨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发放贷款1.3亿余元,其中部分贷款通过金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放,同时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即15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鑫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不符合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要件。客观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和被告违反了《国家法规& # 34;最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被判无罪。
案例二:蔡奎云、王怀忠贷款诈骗、诈骗、非法发放贷款案。
工作简介:2004年至2009年,王怀忠在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御马信用社担任信贷员。2007-2008年,蔡奎云向王怀忠表达了以他人名义贷款的想法,王怀忠表示同意。之后,蔡奎云又先后冒用他人名义向王怀忠五马信用社借款35.65万元,利息72.66万元。王怀忠帮助蔡奎云制作了贷款申请书、借款人状况调查表等一系列虚假信用信息。王怀忠辩称,他是受老板石某的安排,帮助蔡奎云获得贷款,但法院未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为,王怀忠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人蔡奎云冒用他人名义发放贷款时,违反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因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王怀忠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非法发放贷款罪在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认定上有其特殊性。以下是对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分析。
一.法律条款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联方的范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确定。
二、文章分析
(一)主要行为者
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监管、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按照这个定义,小贷公司目前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因此小贷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非法发放贷款不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
(2)犯罪意图
本罪为结果犯,即只要达到非法发放贷款罪的量刑标准的事实发生,即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不影响定罪。
(3)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主要表现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按照上级或领导的安排违规发放贷款,也构成犯罪。
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与信贷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贷款证管理办法》、《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等。,主要体现在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和评估,或在评审中未尽职调查;未按照规定履行出借手续或者突破程序限制的;隐瞒关键信息进行借贷等。
从判例来看,现实中被认定为犯罪的常见行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发放贷款。包括明知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明知借款人不具备还款能力;未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资产状况和财务信息,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贷款信息。
2.明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
3.面试程序、审批程序等规定程序未履行。
4.未严格审查担保人或物的担保能力。对事物的审视包括所有权和价值。
(4)犯罪的结果
这种犯罪需要巨额贷款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如果数额巨大,即使没有造成损失,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5)加重情节
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联方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关联方”一般不是指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关系的人,这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本条第四款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方是指:
(一)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经理、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辩护要点
(一)看是否属于规定的犯罪主体。比如上面说的小贷公司,社会上流行的网贷公司,都不属于刑法定义的金融机构,所以不构成本罪。
(二)看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构成单位犯罪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次要责任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免予处罚。
(三)看是否构成违反国家规定。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尽职完成了审查、调查、业务办理等工作,履行了岗位职责,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不构成犯罪。特别提醒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合规程序办理业务,注意防范职业风险。
(4)如果确实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可以从贷款数额、损失数额、责任划分、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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