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借给别人的钱是一套银行信用卡或者一套银行贷款【小贷公司也算】,然后把钱高息借给别人,可能涉嫌高息放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借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是指以放贷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的犯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高利放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放贷为目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息放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两次以上因高息放贷受到行政处罚,且又高息放贷的。
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放贷为目的,向金融机构借入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接下来我分享几个案例给大家看看。
1.2013年3月6日,被告人邵以购买商品为由,向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温峤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息9% 3(9.3‰)。后邵将该100万元借款以月息9借给孙某佳赚取利差。2013年8月17日,邵提前还款,向银行支付利息共计35588元。同期从孙某佳处获得利息4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为4144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放贷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已构成高利放贷罪。
2.朱1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长期需要大量资金周转。经与被告人协商,朱某1同意出借资金,双方同意按正常民间资金借贷市场支付利息。
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孙以其在慈溪新浦镇经营的一家水暖厂的名义向慈溪农村商业银行新浦支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元,并按约定于次日将该笔借款借给朱某米,分6次收取朱某米支付的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39375万元。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被告人孙非法获利人民币24609.9万元。
2012年8月27日、同年9月4日,被告人孙先后以慈溪市新浦镇某水暖厂的名义向慈溪农村商业银行新浦支行借款人民币400万元、600万元,后按约定在借款日将上述两笔借款借给朱某米,并分四次收取朱某米支付的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孙除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外,还非法获取人民币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谋以放贷为目的,利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高利放贷罪。
3.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叶某以放贷获利为目的,多次向银行借款(贷款利率为4.7‰~ 5.19‰),以月息1.2%或1.5%将贷款借给金某1、楼某1,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实际获利至少人民币13956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在超以放贷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借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高利放贷罪。
无辜的案件
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高某佳为获取高额利息,以高于贷款利息的利率借给李某佳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杰信用社借款100万元。至同年5月9日,李某佳以偿还本金或支付利息为名,向高某佳支付款项49.6万元,尚欠50.4万元。其间,被告人高某佳支付100万元借款利息3875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高利贷罪是以放贷为目的,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根据该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十六条规定,高利放贷罪是结果犯,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以上的追诉标准才能构成本罪。被告人高某佳基于获取高息并获利的主观动机,客观上实施了高息转贷的行为。但由于他人的案例,普通人收回成本,获得高于贷款利息的盈利结果的意图最终落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佳非法高息转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在此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某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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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请问借钱给别人,别人不还应该怎么处理,借钱给别人了怎么要回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97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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