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圈被一条新闻刷屏,就是最高法补充《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编造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规一出,很多已婚未婚夫妻,尤其是有“外债”的夫妻,都聚集在债主面前,希望搞清楚债务关系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借款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会上各种“干货”希望能帮你了解夫妻共同债务这件事。
我们先来看一组数字:
2016年,房山法院审结借款纠纷案件1584件,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490件,占30.9%。此类案件的违约率高达52.2%。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最终缺席审判的占70.3%;29.7%的案件缺席审理是因为配偶一方因强烈反抗而拒绝出庭。
法官提出,缺席审判率高直接导致各方无法举证质证,甚至无法围绕争议焦点形成有效辩论,不仅降低了审判效率,也增加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所以,那29.7%因为阻力大而拒绝出庭的夫妻要注意了,以后一定不能这样做,否则会吃亏的。
此外,房山法院查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条的情况极低,仅占此类案件的5.71%。有未签字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也有债权人法律意识不强,不要求夫妻共同举证的情况。
同时,一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样,资金的来源和用途越来越复杂。另一方面,婚姻生活兼具私密性、例行性和迷惑性,外人难以查明债务的真实用途,夫妻任何一方也难以证明这笔钱的用途,法院也难以调查取证,直接导致此类案件“审理难、审理期长”。
那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房山法院的法官们精心提炼了“防止夫妻共同债务的秘诀”。请做好笔记带走!
秘密一号
对象:匿名借钱的配偶。
预防措施
招式一:主动应对,而不是被动应对。
为保护隐名债务人及其妻子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发生的债务案件时,原则上应传唤夫妻本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出庭。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声称自己的债务与自己无关,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应诉,消极应诉。这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最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无名借款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无论是否知晓债务事实,都应积极出庭应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招式二:提高证据意识,积极举证。
无名借款人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对于配偶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造成的债务,要保留证据。一旦被起诉,他可以据此为自己辩护。此外,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的、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无名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向人民法院主张该债务非基于夫妻双方同意或者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时,无名借款人应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如果证明不能,无名借款人不承担偿债份额。
招式三:夫妻加强沟通,支持监督相辅相成。
中国素有“女当家,男当家”的传统。虽然现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但是这种传统观念还是对人们的婚姻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多数对外经济交往,特别是大规模的交往,都由男方负责。如果存在虚构债务的问题,女方极有可能成为对方以自己名义所借不当债务的受害者,这对女性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对此,夫妻双方要在平时多注意沟通,共同为家庭建设和家庭资金的使用出谋划策。
秘密二
目标受众:债权人
预防措施
招式一:债权人要增强风险意识,建议联名签债。
在确定借贷关系时,债权人可以判断日常生活需要的一般限度。对于超出此限度的财产处置行为,债权人直接要求对方夫妻一致确认。比如数额比较大的借款,亲戚之间的借款,应该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约。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当面签订的,应当以电子邮件、短信、总召回等电子证据固定夫妻共同借款或担保的约定。总之,在夫妻一致确认的情况下,通过离婚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的客观基础已经不存在,借钱风险较小。
招式二:严格审查借款用途,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向债务人询问清楚借款的用途,明确说明所借款项不得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在某些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能存在效力上的瑕疵,最终损害自身利益。
招式三:强化诚信诉讼意识,拒绝虚假诉讼。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夫妻债务案件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对于虚假诉讼,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要加强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适用罚金、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当依法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因此,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采取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明确违反诉讼诚信,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为了让大家对夫妻共同债务有更直观的认识,房山法院还为大家准备了四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债权人承认配偶不知情,不承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情况]
2015年,原告姜某将薛某(男)、高某(女)诉至法院,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7日,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高某也签字盖章。当天,薛称钱不够,向原告借了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两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被告人薛、高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虽然两张借条是同一天出具的,但一张借条是夫妻二人签字,另一张借条是薛签字。在法庭上多次询问借款的具体细节后,原告姜某向法官供述,薛某在签订3万元借条时,拒绝让妻子高某回来签字,并表示绝对不可能让高某知道再次借款的事情。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关于3万元借款,可以认定薛与姜之间存在以借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由于该借条系薛某一人所为,且姜某承认该借条系高某离开后薛某一人所为,且薛某明确告知姜某不得让高某知晓此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该3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姜某与薛某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最终,法院判决薛某、高某共同偿还姜某10万元,薛某个人偿还姜某3万元。
案例二:配偶以个人名义向直系亲属借款,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偿还的,除借条外,应当对债务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
[基本情况]
2016年,田将独子及前妻刘诉至法院,称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子向原告借钱消费,每月共计7万元。原告认为,被告陈某已经结婚,其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故要求陈某向其出具借条。因该欠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他主张由和刘共同偿还。被告陈某承认他拿了母亲的钱来补贴家用,但声称自己没有收入,也没有钱来偿还母亲。
[法院判决]
由于本案原告与被告陈某的特殊关系,法庭在庭审中采用了对原被告“背靠背”提问的形式。最后,发现原告和被告陈某的相关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一是在与被告刘的离婚诉讼中明确表示不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与本案陈述相矛盾;第二,原告和被告陈某对借款的时间期限有不同的说法;第三,对于每笔借款的金额,陈某称“每次六七千左右”,而原告称“有时几百,有时几千,有时一万多”,也存在矛盾。
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被告陈某均诉称,该7万元借款是数笔小额借款的累计之和,每笔借款均以现金交付。交付现金时无人在场,涉案借条系被告与被告刘发生矛盾时所写,原告与被告对涉案债务的相关表述存在矛盾。基于原告、被告与被告刘之间的利益冲突,被告对借款事实的认定不能自然得出被告刘承担债务的结论。原告还是应该证明自己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在原告仅有一张借条,不能提供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该债务真实存在,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是否构成虚假债务,应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认定。
[基本情况]
2015年,原告葛某将罗某(男)、霍某(女)诉至我院,诉称2014年以来,罗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5年7月11日,双方入账借款,罗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欠款24万元。由于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霍某辩称,罗某与霍某于2015年7月12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罗某欠款的时间恰好发生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前一天,故本案系原告与罗某恶意串通,制造虚假债务。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后认为,上述24万元借款并非发生在借款发放当日,而是在罗发放借款前的两年内,原告通过银行、支付宝等多次付款,为被告支付修车费用。在此期间,罗还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本案中,24万元借款是罗为之前借款向原告出具的全部债务收据。最终,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
案例四:婚姻关系解除后,仍需承担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
[基本情况]
2016年,原告秦某将王某(男)、李某(女)诉至法院,诉称其于2015年2月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0万。借款到期后,王未偿还。王某出庭后,一方面称本案并非借款,而是原告与其妻李某共同出资,另一方面称已离婚,李某对此事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李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王的观点,并声称对借款一事不知情。庭审中,为证明本案不是借款而是案外人出资,王申请证人马出庭作证。承办法官借此机会对马进行了详细询问,马在陈述细节时脱口而出,称李当时也在场,知道此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秦与被告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某应返还借款。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偿还借款,法院认为,根据马某的证人证言,借款时李某在场且知情。虽与王离婚,但借款后离婚,不影响其对债务的承担。故法院判决李也应承担还款责任。
我真的一字不漏的看了,也跟你学了很久,所以只是未雨绸缪。
如果你恰好为此烦恼,那就和对方协商,找基层组织调解,保留证据。实在不行就赶紧去人民法院。
夫妻感情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来之不易,倍加珍惜...
(@ 么么么么么么么么么么么么么么)部分图片来自网络投稿人:房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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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法规,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9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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