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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东进陶瓷原料,景德镇市东景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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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汇检罚字[2021]1号)显示,景德镇东晶电子有限公司擅自向境外借款,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郑慧发字06号)第四条和《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景德镇中心分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5000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景德镇东景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20日,注册资本140万美元。东晶实业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为70%。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大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外债统计和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郑慧发字第06号)第四条规定,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外汇局批准。未经外汇局批准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开立外债专用账户。贷款本息不得擅自汇出。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附件1)第二条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债务人为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外债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擅自向境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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