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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中的诈骗金额是怎么判定的,套路贷 诈骗罪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2017年12月4日,被害人向钟楼分局报案称,其女儿顾某被聂某、吉某等人诈骗借款50万元。

经查,被害人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属于典型案件。小贷公司以受害人违约为由,介绍受害人到其他小贷公司,以结算为名恶意举债。导致受害人无力偿还,只能变卖房产还债的“套路贷”诈骗案。

案件开始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聂某以交朋友为由认识了被害人顾某。侯谷某因资金紧张,向聂某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万元。聂让顾写下一张3.3万元的借条。同时制造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而实际上,顾拿到的现金只有14000元。

债务到期后,顾某无力还款,聂某将被害人顾某介绍到纪某的公司,向纪某借款5万元,用于偿还聂某的债务。纪让顾写下8万元借条,同时做了银行流水等假证。顾其实只拿了3.5万。

一周后,纪某以顾某向他人借款的行为为违约理由,要求顾某立即按借条偿还全部债务,同时支付高额违约金,共计9.4万。顾某无力还款,纪某将顾某介绍给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张某。

在张的公司,顾实际借款10.7万元,但减记借款15万元,并签订不同的陷阱合同。所得10.7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吉某公司账目,顾实际一分钱也没拿到。

第二天,张某以顾某未按要求按时安装车载GPS为由,认定顾某违约,要求顾某立即偿还借款上的款项15万元。顾某无力偿还张某公司的账款,张某将顾某介绍给徐某的小额贷款公司。顾某实际借款15万,但要同时写下30万的借条和签订各种陷阱合同,而这15万全部用于偿还张某的债务,顾某一分也没拿到。

两天后,徐又做了同样的事情。以顾某欠他人钱为由,认定顾某违约,要求顾某立即还款。他将顾介绍到万某公司,写下50万元的借条,将价值100多万元的店面房抵押给万某。但顾某实际只借了29万元,这29万元全部偿还了徐某的债务,顾某一无所获。

万某多次带人到顾某家讨债后,因顾某无力偿还债务,要求顾某将其店面转让给万某。谷的父母知道后,他向警方报了案。

专案组通过大量的证据收集和调查,查清了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聂某、季某、张某等人分别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职务有老板、会计、业务员、催收等。他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提供贷款,在此期间任意找理由相信借款人违约,然后收取高额利息和不同程度的违约金,通过介绍其他小贷公司结算来获利。

本案中,被害人顾实际借款不足5万元,但最终还款金额为50万元,且以房产作抵押,且这些债务仅在一个月内形成,相当惊人。

这类“套路贷”案件屡见不鲜,不仅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容易以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受害人辍学、自杀、卖房还债,甚至故意杀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我市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同时,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十分严密、隐蔽、组织严密,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给案件侦破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三地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套路贷”是一种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这个案子至少有十几个受害者,涉案金额300万。目前,涉案的11名犯罪嫌疑人中,9人已被刑事拘留,2人已上网追逃。在9名被拘留者中,有两人因涉嫌欺诈被捕。

防范提示常规贷款有一个完整的流程,一般会分为三步:

第一步

先诱导借款人借钱,然后以规则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一份比借款金额高一倍甚至几倍的借条,并信誓旦旦地说“不会真的让你还那么多,你按期还就好了”;

第二步

伪造银行流水,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小贷公司诱骗借款人转账到银行取钱,实际并未给借款人全额现金,公司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

第三步

是“平衡账目”的关键,也是在这一步,原来的账目可能会膨胀几十倍。一旦借款人违约,小贷公司会以“平账”的方式解决。“平账”是指另一家小贷公司还第一家公司的钱,借款人签订更高的债务合同。还会重复“锻造”银行流水的第二步。

贷款公司为了“平衡账目”,会故意让你违约,比如还款时找借口去外地,让借款人联系不上;或者违约条款定的很苛刻。比如“逾期还款”的期限以小时甚至分钟计算,债务会翻倍。总之就是要把借款人逼上绝路。由此可见,套路贷的陷阱套路实在太多了。一旦借款人陷入“套路贷”的陷阱,小贷公司可以用各种手段催债,有些方法甚至涉嫌违法。

识别“套路贷”诈骗的方法:“套路贷”诈骗有以下特点,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

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被告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业务,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以“违约金”、“定金”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对被害人明显不利。

2.制造银行流水的假象。编造一个虚假的银行账户或要求受害者与现金合影,造成受害者实际上已经拿到借条上金额的假象。

3.单方任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增贷款”。

4、恶意垫高贷款额度。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虚假的“小贷公司”或个人,或“玩”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进行“结算”,实际上是恶意增加受害人的债务。最终,受害人不得不通过变卖房产和车辆来偿还债务。

5、软硬兼施的“欠债”,或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达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套路贷”本质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贷款本息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正常利率被法院认定为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的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常州重楼公安微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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