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编辑(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代理涉黑案件、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新型网络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贷款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重庆市奉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XX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6日被逮捕。
他目前被关押在重庆巴南区看守所。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XX年11月1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屠恩法官独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XX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助理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公诉机关指控,10月XX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住处使用其女友吴某某的手机号码时,发现该号码在百度“某某花”APP平台上有8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对象为余某某(因该号码原使用人)。
我开始冒充“某花”平台假贷。
随后,王某某通过手机号登录百度云盘和小米云服务,获取了余某某的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卡照片。
XX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百度“XXX花”平台提交余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及自己录制的吴某某的一段视频,随即通过百度“XXX花”平台的贷款验证,平台向余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41500元。
王某某在小米云服务中找到余某某完整的银行卡号,用手机注册了一个微信号,然后绑定银行卡,将银行卡中的4万元转入其账户,剩余的1500元被百度平台自动扣作利息。
XX年7月15日,梁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巴南区某网吧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贷款诈骗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贷款诈骗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理。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用于作案的苹果手机,并赔偿被害人损失4.15万元。
经审理查明,10月XX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街道的住所使用其女友吴某某的手机号码时,发现该号码在百度“某花”APP平台上有一笔8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对象为余某某(因该号码原为他人使用)。我开始冒充“某花”平台假贷。
随后,王某某通过手机号登录百度云盘和小米云服务,获取了余某某的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卡照片。
XX年6月24日,重庆百度小额贷款公司更名为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XX年7月15日,梁平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巴南区某网吧查获吴某某时,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配合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贷款诈骗事实。
被告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手机注册信息、银行流水、举报材料、到账流程、户籍信息、公司信息及文件、全易贷借款协议及说明等书证;余某某、吴某某、黄某等证人证言1份;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卷内有体内验证视频、电子数据等证据支持,足以证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41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理。
关于自首问题,虽然举报材料中称王某某有犯罪嫌疑,但抓捕过程中称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吴某某有犯罪嫌疑,将其控制。吴某某被查获时,公安机关没有逮捕与吴某某在一起的王某某的主观意志。在此情况下,王某某主动将其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条件。
综上,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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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超越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者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三)使用虚假文件的;
(四)利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手段骗取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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