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金法说案】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已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你知道吗?

【金法说案】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已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你知道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金昌中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当事人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闫某、李某等十人签订借款合同,每份借款合同金额为30万元。合同签订后,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十名借款人发放贷款300万元,上述贷款300万元实际由闫某使用。借款期间,闫某分10次向小额贷款公司还款168万元。之后,李某等9人作为甲方,闫某作为乙方,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将李某等9人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形成的债务转让给闫某。闫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万元。还款期届满后,闫某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某小额贷款公司起诉闫某偿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案件尚未审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适用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批复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适用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借贷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所发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利率的上限。

法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新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批复》中规定,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因其相关金融业务产生的纠纷,在审理此类地方金融企业的借款合同纠纷时,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企业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应直接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4倍(LPR),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并参照金融行业监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正文:人民二院编辑:研究室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金法说案】涉小额贷款公司借贷纠纷已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了,你知道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467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