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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充分的条件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我叫赵,是你们省习水县回龙镇东湾村白杨林组的村民。中兴农民种植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4月12日。合作社的资金是群众集资的,资金总额115.5万元,然后贷款70万元:2018年4月6日,账户里的工资条总额是4724689元,但是转账里做账总额是430多万元。为什么会相差40多万?而且里面有200多万。

2017年10月1日,该合作社原法人赵以承包的方式从该合作社现有财产中借款17.32万元,至今未归还该合作社,导致该合作社无法经营。赵强开着合作社定价2.6万元的小货车,以借条的形式向合作社借款6.9万余元。2019年,他强制每个农户收200元,一共11000元。合作社在营期挖了几十亩地发展展,却因为赵在营期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导致合作社亏损,经营无门,导致合作社各种债务缠身。到现在也没办法还。

(实际是310元/吨,但账户是1300吨的水泥浆,每吨水泥浆有90元的假账。)

2020年8月17日,合作社提交了丁健简毅书、材料收讫单、民政调解书、清算账本等材料,并向习水县执法部门报案。但是为什么简单查了一下就在2020年9月17日发布了不予立案的通知?我申请复议后,终于撤销了原决定,胜诉了。那你为什么在2021年6月3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为什么申请主管立案得不到支持?

在我的多次要求和上级执法部门的监督下,侦查部门最终决定以职务侵占罪对赵和赵立案侦查。没过多久,多部门的侦查、调查专家都认为赵某兴、等人虚报列了两百多万元出资(只有会计,没有交款凭证,包括没有白条),没有办法说明方向,是职务侵占罪。执法部门在通报案件查处情况时也明确表示,赵等人挪用、占用合作社资金20万元,现已查实,赵已将该款项汇入其在四川坝中学经营的项目。由此可见,赵等人所犯的罪行,证据是充分的。但为什么侦查部门承担的执法者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固定关键证据?导致取证无益,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达不到“确切控罪点”的标准,导致他们逃避刑事事项而追诉。

为什么抱着就事论事的态度,去调查拿证?为什么证据分明的情况下,所谓的“满分”都达不到?恳请有关部门明察秋毫,妥善处理,正本清源,挽回损失,维护我公司和社会社会的合法权益。在此,感谢各位领导的工作和关注,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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