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反诈骗电影《孤注一掷》在各平台引发网友热议,并引发网友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赌博”等话题的关注。电影照进现实。其实,各种电信网络诈骗陷阱离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不遥远。
为深入推进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百日行动”,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蓝盾”防范宣传活动,通过发布一批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以法官说法、案例解读等多种形式进行防骗防骗宣传。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了一些案例,以飨读者。
组织网络赌博诱导充值
共同犯罪的成员全部被判刑。
□本报记者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肖
2019年2月,李某伙同徐某、、杨某建立“时光彩票”赌博网站,以赌博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李负责找人建立网站,修改网站后台数据,提供收款账户,取款。徐、负责在网上发布广告,将被害人拉入QQ群发布虚假信息,向被害人宣传“跟随运营团队可增加中奖概率”,诱导被害人充值。被害人充值后,李某修改网站后台信息,制造被害人中奖的假象,并编造被害人中奖后提现需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让被害人继续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账,再由徐某、与李某对接取款。杨某在明知李某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账号,协助李某取款。他通过上述手段,骗取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徐、、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数罪并罚,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十五日不等。
庭后,法官表示,在网络赌博骗局中,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伪装客服的方式骗取信任,小试牛刀中奖,大额投资提现。同时,他们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和修改后台数据,实施诈骗。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网络赌博是违法行为。面对网络赌博,一定要坚持不信、不参与、不推广,千万不要相信“稳赚不亏”、“内幕消息”之类的话,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通过借记卡赚取佣金
拒绝赃物并认罪会被判缓刑
□本报记者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陈蔡平
2021年1月,余某以营利为目的,提前与余某、胡某共同出资,由余某负责提供银行卡账号、招聘人员。在余某的指引下,明知转入余某提供的银行卡的资金可能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所得,通过App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后转入网上指定账户转移犯罪所得,并以购买的虚拟货币的2%作为好处费。
随后,余某指使张、张等7人提供银行卡账户,以协助买卖虚拟货币的方式,先后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每天支付250元好处费。2021年1月至3月,余某指使白某、钟某等人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共计17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
兴化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余某等8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张、、张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张的亲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2000元、1000元,并各交纳财产违约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魏的亲属代为退赔违法所得2800元,并代为缴纳财产罚款保证金6000元。
鉴于张、张某、牟伟受他人引诱参与犯罪,犯罪情节一般,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述三人退赔违法所得,缴纳财产违约金保证金,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考察评估意见,可以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上述三人被依法判处缓刑。
庭后,法官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包括很多在校、刚毕业的大学生,都被卡团伙引诱、诱骗,成为犯罪的“工具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如招募人员的卡贩子负责人余某,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如张,应酌情考虑。
刷任务,谎称返现。
所有的帮派都因犯罪而受到惩罚。
□本报记者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陈
2020年9月,郑某通过网络结识微信昵称为“包租婆”的人,并向其学习“刷单”、充值返利等诈骗方法,在“包租婆”的安排下纠集他人共同实施诈骗。2020年12月,郑在微信上与昵称为“hoho”的境外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商量如何组织管理“财务”、“信托”等人员,与任务人员对接、提款、支付等事宜,密谋实施诈骗,并成立微信群管理“财务”等人员。
此后,郑纠集多人参加诈骗集团,分别担任“财务”和“信托”实施诈骗。郑首先组织参训人员分别进入交流组、福利组、结算组等组,海外任务人员统一指挥。先是他们发布关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淘宝店铺等任务,由“信托”牵头做任务,并安排“财务”发放小任务红包、返利红包,诱骗受害人继续参与充值返利的预付费任务。“财务”冒充商家返还指定金额骗取受害人信任后,监工继续发布“终极任务”,诱骗受害人注册一个虚假的境外投资网站平台,谎称只要平台充值,就会有老师指导投资赚钱。最后,通过群内“信任”分享注册平台截图和“充值返现”假截图,让受害人误以为在假网站平台充值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导致多名受害人充值后被骗。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等46人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某参与犯罪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归案后认罪、悔罪的表现,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他在出席法官法庭后表示,近年来,网络刷单、网络投资、网络贷款等诈骗犯罪频发。一旦发现被骗,应尽快报警或就近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准确地向公安机关提供嫌疑人个人信息和转账、支付凭证,公安机关将进行紧急止付。
宣传药物的虚构功效
诈骗数千人被罚款。
□本报记者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张海玲吴琼
2019年下半年以来,易某某先后招募10名员工,将陕西某公司生产的“奇精贴”保健品膏药重新定制并命名为“风精正方”,低价购入高价卖出,并在网上发布虚假康复广告。通过提前发表言论,谎称“百年膏药铺”“秘制膏药”由58种野生中药冷制而成,以颈腰椎病患者为主要诈骗对象的“指导”,已形成以易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太某等多名固定成员为骨干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截至案发,已有2400余名受害人被骗,共计49万余元。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有的被告人犯罪数额巨大,有的被告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易某某纠集被告人太某,组织被告人丁某等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组织,是一个犯罪集团。易某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1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易某某、太某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法官表示,医生要去医院和正规药店买药,认准国家医药产品管理局认证的药品,看清楚包装上的生产批号、生产厂家、药品编号等相关信息,不要轻信网上所谓“专业人士”的推荐。
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收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上述犯罪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或者证券;(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四)跨境转移资产;(五)以其他方法隐瞒或者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隐匿、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匿、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胡的评论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仍然高发,手段也在不断翻新。具有非接触性、隐蔽性强、远程作案等特点,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给打击整治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因此,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必须警钟长鸣,根据犯罪行为的新手段、新特点,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更加完善严密的体制机制,彻底铲除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的土壤。
同时,针对诈骗手段和诈骗手法的变化,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宣传教育方式,增强警示提醒的生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防骗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不点不明链接、不信陌生电话、不泄露个人信息、多核实转账汇款”的理念。胡勇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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