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下午,潜山市法院组织双方对扶贫小额贷款系列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
2016年7月,肖某男等5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溧水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共计21万元。协议约定,资金实际使用人为以肖某光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企业每半年向贫困户支付固定收益。肖某光与茶水支行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期限为3年。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人肖某光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在调解过程中,肖某光也表示自己并非恶意拖欠,一直在积极与银行对接,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办案人员对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院和乡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具体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当场签订调解协议,5起系列案件经调解顺利结案。
(周丽珍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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