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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的失信名单公布,威海市失信人员名单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王志民、王强、孙俊、丹琳、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王志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王志民、王强、孙俊、丹琳、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王志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王志民、王强、孙俊、丹琳、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王志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王志民、王强、孙俊、丹琳、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王志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王志民、王强、孙俊、丹琳、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王志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王志民、王强、孙俊、丹琳、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王志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

三。被告王志民、王强、孙俊、丹琳、王德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王志民、、、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忠来、姜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七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李珍芬、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李珍芬、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7650元;

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对李珍芬名下位于乳山市银滩市盛世潭家园11-2-403号(房屋所有权证第201511681号,土地使用权证第3002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乳山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被告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珍芬、白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至3070元,保全费2170元,均由四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李珍芬、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

2.被告李珍芬、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支付律师费17650元;

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支行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对李珍芬名下位于乳山市银滩市盛世潭家园11-2-403号(房屋所有权证第201511681号,土地使用权证第30022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乳山宋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动词 (verb的缩写)被告乳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珍芬、白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至3070元,保全费2170元,均由四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冷家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寿春支付租赁费12000元。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冷家英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失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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