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河北省赵县范庄镇大安村“财务代理人”孙某坤和丈夫梁某华在家中自杀,导致该村300多名在那里办理过财务业务的村民陷入焦虑。
红星新闻先前报道> & gt& gt河北赵县一对“财商”夫妇喝百草枯致死,数百村民存款损失。
“累计1300万存款去向不明,信用社不承认有这笔钱。”村民代表说,事发后,警方以“梁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来因为梁某华死亡,他们夫妻的儿子梁某某被拘留控制,但他们的损失由谁赔偿一直没有后续。
11月2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此事有了新进展。“法院判决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接下来,我们将对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
据悉,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已对梁某某提起公诉。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其犯罪所得500余万元。
案例回顾
“财务代理”夫妇自杀,数百村民存款不知去向。
2020年9月下旬,河北省赵县范庄镇大安村村民孙某坤及其丈夫梁某华在家中自杀。根据该村党支部原副书记梁的说法,孙某坤曾是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常驻代理人,为该村村民办理金融业务已有20多年。“据我们事后统计,全村有346人。孙某坤存了13602526.04元。”
=孙某坤给村民开的存款收据。
原六村村主任梁说,事后他们曾赶到医院询问孙某坤夫妇的情况,但当时孙某坤已经死亡,只有梁某华还活着。“他(梁某华)说村民的存款是他们投资的,但是失败了。他还说,他为村民感到羞耻,为所有人感到难过。"
此外,梁某华还告诉梁等人,其妻孙某坤一直与信用社有联系,她是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赵县联社”)下属赵县第六代办站的代办员。赵县会使用的印章和手册,刻制分发。
↑村民代表根据梁某华所说的话整理成文字,由梁某华签字并按指纹确认。其中提到孙某坤与信用社有过接触。“之前有信用社牌照,但是有信用社的真实文件。”“家里可能有以前信用社的存单和存折”等等。
由于孙某坤的突然去世,在她那里办理过金融吸储业务的村民发现无法在信用社提取存款,还被工作人员告知“在哪里办理都可以提取”。无奈之下,村民向警方报案。赵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介入调查后告知村民,这些存款中有300万元被孙某坤借出,另有500万元被其儿子梁某某拿去网络赌博,其余500万元至今未查清。
有村民说,办案民警给他们一个赵县联社的解释。“信用社告诉警方,他们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已经在2006年撤销了孙某坤的代理人身份,还发布了公告。孙某坤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与信用社无关。”
=孙墨坤家社照片。
梁表示,他们不接受这种解释,而且自始至终,他们都没有收到也没有看到信用社做出的公告,也没有任何人到村里与储户核对、交接存款手续。
4月7日,红星新闻记者随大安六村多名储户代表前往银监会赵县办事处、赵县联社、赵县公安局,询问事情进展。其中,银监会赵县办一名工作人员表示,2008年,当地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事发后,当地政府、公安局、法院等部门进行入户宣传,呼吁普通百姓到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这的确是家喻户晓的宣传。不知道的话,需要去负责宣传的村里。而且当时每家银行都签了承诺书,表示已经撤销下属机构。”
↑警方出具的案件回执。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在银行业务中,一些经常进行大额存取业务的客户需要引起注意,要求银行进行举报。“但是我们没有接到像孙默坤这样的举报。如果没有报告,我们就假设没有报告。现在大安六村的事情需要警方调查。如果信用社有责任,我们将回到问责制。"
赵县公安局一名办案人员告诉储户代表,目前无法证明孙某坤与赵县联社的关系。“如果孙某坤确实和信用社有关系,法院可以判决(信用社承担)民事责任。”赵县联社相关工作人员以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为由,拒绝回应任何问题。
最新进展
涉案人员被判盗窃罪,村民将起诉信用社。
村民代表早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警方介入调查后不久,因孙某坤死亡,警方先以“梁某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又因梁某华死亡将其夫妻之子梁某某拘留控制。“警察把事情交给检察院后,检察院把案子交给法院,法院已经立案了。”
11月24日,村民代表再次联系红星新闻记者,表示此事有了新进展。“法院判决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接下来,我们将对信用社提起民事诉讼。”
河北赵县人民法院、赵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判决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之母孙某坤为赵县信用合作社第六信用站代理人。2006年银监会办公厅120号文件《清理农村信用社信贷代理站的通知》下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父母在自己家中使用自制存折存款,以代理站的名义吸收村民存款。2018年7月、2020年4月,以梁某某的名义在平安银行、建设银行办理pos机,梁某某的银行账户绑定吸收村民非现金存款。梁某某开通手机银行,银行卡和密码由母亲负责。梁某某有时会在母亲的要求下,通过手机银行将村民的非现金存款转入父母的银行卡账户。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梁某某利用手机APP某赌博平台参与赌博,私自自动利用父母绑定其银行卡账户吸收村民非现金存款进行赌博。赌博输了人民币5207919元,父母喝农药自杀。
=赵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罪行不属实,他不认罪。梁某某说,他卡上的钱是父母的,也是自己打工的。另外,他已经认识到自己参与网络赌博已经触犯了法律,对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但他说自己不是偷窃,不构成盗窃罪。“我跟我爸妈说,我妈把钱打到我银行卡上后,我爸妈同意我没偷。我妈也同意买一些彩票和基金。我妈知道这几年卡上有多少钱。”
利害关系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公诉意见只阐述了梁某某私自将母亲孙某坤存入其银行卡账户的存款用于赌博犯了什么罪,省略了梁某某帮助孙某坤转移贪污的资金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罪的问题。孙某坤利用代理人身份和职务之便,扣押储蓄资金拒不交出,造成空损失后自杀,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梁某某为孙某坤职务侵占罪提供银行账户转账资金并实际控制案件,构成孙某坤职务犯罪的共犯。建议进一步查明事实,增加被告人梁某某帮助孙某坤职务犯罪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赵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赵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坤虽使用被告信用卡,但对收到的存款仍处于实际控制状态,并未将全部控制权、支配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因为捆绑手机银行的便利,实际上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必须向父母报备,尤其是大量的费用。他的父母指示他不时转移一大笔钱,以证明他的父母在这笔钱中的主导地位,他是这笔钱的拥有者。因此,被告人将卡上的资金私自转移,用于自己挥霍、还债、赌博,客观上已构成转移占有型盗窃罪。
关于利害关系人认为被告人母亲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意见,法院认为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
最终,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500791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没收被告人梁某某的苹果手机,拍卖后上缴国库;其他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罗受访者供图
编辑张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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