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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云南分行副行长被带,工行分行行长事件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工行违规发放假房贷被罚95万!

近日,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因贷款“三查”工作严重失职、违规发放假按揭贷款等三项违法行为,被罚款95万元。《金融法眼》浏览裁判文书网发现,银行处罚违规的原因可能与一起名誉纠纷案件有关。

根据该文件,时任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副行长的刘某义在2013年窃取了华磊橡胶公司的印章,以骗取其银行的2900万贷款。华磊橡胶公司是在他贷款逾期的时候才知道这件事的。结果该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却因为贷款逾期,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导致其关联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因此,两家公司将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其撤销不良信用记录。

副总裁违规放贷2900万。

导致一家公司资金链断裂?

8月16日,中国银监会西双版纳州监管分局连续公布4份行政处罚信息披露表,直指工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员工失控行为管理等3项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不履行职责,违规发放假按揭贷款;员工行为管理失控,员工多次参与民间借贷并收取利息;相关线索核查严重失职,未发现重要核查材料被篡改。因向分局报送3起违法违规案件,被罚款95万。

此外,时任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杨辉,对工行版纳分行“相关线索严重失职,未发现重要核查材料被篡改,向分行报送并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警告处分;

时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行纪委办公室副主任易光宇对“相关线索核查工作严重失职,未发现重要核查材料被篡改,未向分行报送并报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受到警告处分;

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小组原组长石春水因参与民间借贷、收取利息、篡改重要核查材料被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到底发生了什么?财经眼浏览裁判文书网,发现这可能与一起名誉纠纷案件有关。

这始于八年前。2013年9月6日,工行西双版纳分行与西双版纳华磊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磊橡胶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华磊橡胶公司向银行借款2900万元购买橡胶。贷款期限至2014年9月1日,贷款利率为6.6%,由关联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3年9月6日,华磊橡胶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工行西双版纳分行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工行根据该协议分两期向其支付2900万元。履行期届满后,工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遂作出驳回工行西双版纳分行起诉的裁定。后来工行西双版纳分行提起上诉,法院维持了裁定。

2015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涉嫌非法发放贷款一案立案侦查。文件显示,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原副行长刘某义因涉嫌非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

王,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原信贷员,因涉嫌非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段某民也因骗取贷款于2016年1月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逮捕。

2016年10月9日,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义、王犯非法发放贷款罪,段某民犯骗取贷款罪。2017年8月24日,因检察院第二次补充侦查期间相关证据发生变化,检察院撤回起诉。

随后,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工行、工行西双版纳分行,表示希望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云南省媒体上向两家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另外,要求工行西双版纳分行赔偿华磊橡胶公司损失1000万元。

华磊橡胶公司认为,其对2900万元贷款一事并不知情,经审查才知道时任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副行长的刘某义于2013年盗用其公司印章,冒充华磊橡胶公司法定代表人骗取贷款2900万元。而后,2015年7月,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该公司得知真相后向公安局报案。

华磊橡胶公司关联公司华磊地产因贷款逾期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列入黑名单。商业银行停止向华磊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贷款,立即导致其正在推进的项目资金链断裂。文件显示,华磊公司拖欠另一家公司工程款4000万元。一审法院审查后发现,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华磊橡胶公司仍被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良及违约记录。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只有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个人可以查询该系统中的记录,该记录不会在不特定人群中传播,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反映的是个人信用交易记录,是历史的真实反映,没有任何主观臆断。

一审法院指出,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将华磊橡胶公司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良及违约记录,不会直接损害华磊橡胶公司的声誉,也不会造成损失。而且一审法院表示,华磊橡胶公司的关联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能否与商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是各银行自主决定的权利,征信中心的征信记录只是银行考虑是否放贷的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条件。因此,一审法院指出,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次上诉工行

只要1元赔偿?

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两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删除其征信中心登记的不良和违约记录,并主张工商银行和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赔偿自己各项损失人民币1元。

两家公司表示,即使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刘某义、王某、段某民,工行西双版纳分行员工骗取贷款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不应当偿还相应的贷款。华磊橡胶公司认为,由于其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将自己列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良和违约记录黑名单,直接侵犯了其名誉权。

对于两家公司的诉求,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辩称,华磊橡胶公司的诉讼理由是名誉权纠纷,贷款发放的情形是金融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银行同时指出,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征信系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系统,不会对华磊橡胶公司的声誉造成损失。

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认为,其与华磊橡胶公司存在民事权利关系,但与华磊房地产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中国工商银行西双版纳分行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产生任何侵权后果。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希望二审法院维持。

中国工商银行还表示,华磊房地产公司与工商银行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华磊房地产公司不能对工商银行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磊房地产公司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也不是合格被告。

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后表示,两家公司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删除在征信中心登记的不良和违约记录。因为涉案借款合同是以华磊橡胶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工商银行登记的华磊橡胶公司的借款记录是合理的。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现阶段,即使刘某乙、王因非法发放贷款被批捕,也无有效证据证实该笔贷款的借款人不属于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橡胶公司、华磊房地产公司,其主张理由不充分,不能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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