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只有银行转帐记录,没有借条在法律上能有效吗,只有转账流水没有借条能立案诉讼吗

只有银行转帐记录,没有借条在法律上能有效吗,只有转账流水没有借条能立案诉讼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一、案情简介2018年4月6日,天达与陈二口头约定,天达借给陈二人民币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当日,田大一分两次向陈二转账约50万元。贷款到期后,陈二拒绝偿还。

二、法律搜索(一)《合同法》:

第十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以借条、收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借款已偿还,被告应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数额、钱款交付情况、当事人经济能力、本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此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三。案例搜索(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1)张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浙06民中129号。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根据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张和胡既不是亲戚也不是密友。对于双方的借款交易,除转账记录的款项外,其余款项均出具借条、收据或借款确认单,借条中详细记载了借款利息、借款日期、付款账号等约定。贷款确认单确认了第二次出具借据的三笔贷款。可以看出,双方对这笔钱进行了二次确认。其次,借款确认的日期是2018年11月8日,只有有转账记录的钱,除了2016年11月12日,其余的钱都发生在确认之前。张的上诉主张是由于之前出具过确认单,胡不配合签字,但其未能举证,本院难以接受。基于上述情况,胡现认为仅凭转账凭证的款项不属于借款,由此可以形成合理怀疑。在张未能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协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认定仅有转账凭证的18.5万元为借款,并无不妥。

(二)凌建平与姚妙全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浙0521民初4769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凌建平与被告姚妙全是否构成借贷关系,即涉案款项是否为借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基于自己主张的事实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提出的事实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应由主张双方已达成借款协议并已完成交付借款的出借人承担。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明和转账凭证,证明了款项的来源和借款已支付的事实,所以本案的关键问题是,仅支付款项的事实能否直接认定为借款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转让双方的关系不是借贷就是赠与,只有转让凭证,不能直接认定转让双方的民事关系必然是借贷关系。本案中,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辩称涉案款项是其投资的养猪场的利润。在(2018)浙0521民初第5812号案中,原告称黄将夫妻共同所有的钱给被告姚妙全用于购房,但未说明该款为借款。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决定了父母更有可能与子女结婚并出资买房作为礼物,而不是借款。原告凌建平与被告姚妙全是继父、继父关系。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后,主张该款项为借款,仅凭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款协议。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邱某某诉尚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平原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鲁1426民初2145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商某某是否建立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邱某某应举证证明其主张向被告商某某借款20万元,利息每月2万元,每年2万元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借贷合同关系,是执业合同。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原告作为出借人,应当对两个重要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出借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二是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协议。如果原告不能证明上述事实,即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缺乏还款请求权基础,未能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1.原告仅有转账凭证,无借条,未能提供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即能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而不能证明借贷关系。2.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人证言中,王某某的证言存在矛盾,与徐某某的证言也存在矛盾(就人数而言,王某某是否出具借条),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3.2018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就谢某某向邱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备注20万元一事发生争议。原告主张是借款的2万元利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辩称是笔误,故我院认为原告举证可能性不大,转账记录上的标记并非谢某某所写。事实上,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校对、标注细节所使用的标记并不确定,不能构成自认。4.关于原告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先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尚某某不是直接借款人,故不能过分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且被告也未明确主张该笔款项是用于偿还双方之前的债务,故原告仍需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4.原告与谢某某账户往来频繁,仅从转账凭证上难以认定20万元为借款的事实。综上所述,根据原始证据、证人证言及当庭陈述,原告要求证明借款事实的主张不能满足大概率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4)张子聪、陈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粤01第21177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是涉案的实际借款人。在诉讼中,确认收到转账款35万元,但称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谭本人。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各方的陈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实际借款人为陈霖,理由如下:1 .贷款35万元直接转到陈霖的银行账户,现在银行转账业务方便了。如果谭是实际借款人,可以直接把钱打到谭的账户上,而且根据陈霖的说法,张子聪也认识谭的,更有利于保护张子聪的债权利益;2.在提交的招商银行的银行流水中,2015年3月30日,与谭之间有5笔交易,其中陈霖向谭转账4笔,金额合计55万元,谭向转账20万元。上述款项是否包括从张子聪转至陈霖的案件中的35元,无法确认;3.退一步说,即使陈林声称收到涉案35万元,并从中扣除5万元转给谭,但并未对这5万元的性质作出合理解释。(2017)穗中案第7922号中,主张扣除的5万元为利息,本案中还主张扣除了借给谭的贷款本金,前后不一致。而且以上两种说法明显不合理。一是2017年12月13日,陈霖声明扣除的5万元为利息,并在本案中说明当时所谓的“利息”是(2016)粤0111民初第12606号案所涉及的借款利息。但在(2017)穗中案第7922号开庭前,于2016年10月12日将谭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16)粤0111民初第12606号],要求谭偿还借款及自借款之日起计算的利息。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如果(2016)粤0111号12606号案所涉借款利息已于2015年3月20日扣除5万元,则不会起诉要求谭支付本案借款之日起的利息,故关于扣除5万元的说明不合理。其次,主张扣除的5万元是其借给谭的借款,并提供了两张借条予以证明,但两张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与扣除的5万元不符,也未作出合理解释。鉴于对其转账给谭时所扣5万元的解释前后矛盾且不合理,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2017)穗中案第7922号中关于涉案借款35万元的陈述和常识,将涉案款项转给谭时扣除的“利息”应指涉案款项的利息。该笔款项的利息由扣除,可以认定涉案款项不是直接借给谭的。4.在提供的谈话录音中,并未确认涉案款项是谭的借款,而是继续向收钱,并要求与谭自行处理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涉案35万元的实际借款人为陈霖,陈霖收到借款后的借款用途不影响其与张子聪的借款关系。

(五)张惠萍与易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9)云0112民初9774号。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院认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2款规定“判决前,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张惠萍提供了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及历史交易明细复印件,以证明其与易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提出的收条上已经写明被告易代表昆明呈贡晨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 并声明被告易送给原告的玉石在昆明呈贡晨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偿还后已返还给被告。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应先证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协议。 在没有收据的情况下,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只提到转账凭证和交易明细。被告已提出相反证据,原告未提交新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协议。而且被告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明中明确写明实际借款人为昆明市呈贡区晨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从原告的签名可以看出,是知情的。因此,在没有借据,只有转账凭证,且被告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本院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借贷关系仍然存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息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假设陈二的抗辩理由(1)不是实际借款人;

(2)无贷款意向表示;

(3)已经还款。

动词 (verb的缩写)证据(1)天大现有证据:借款时的银行转账流水。

(2)陈二可能出示的证据:银行运行平稳,证明实际借款人为第三方等。

(3)田大需要收集的证据:受试者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6.作者提示:借钱的时候,一定要签借条!没有贷款,败诉风险极高!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只有银行转帐记录,没有借条在法律上能有效吗,只有转账流水没有借条能立案诉讼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2980.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