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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银行亏损,龙江银行艰难追债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本报记者慈、张北京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黑龙江森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因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审理查明,本案中,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出借4090万元用于偿还该行其他5家企业的逾期贷款。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上述5家企业的逾期贷款担保单位为黑龙江森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工担保公司”),与森工小贷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属于债券置换,一般由其他企业置换,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和还款风险。

“资产”转换

记者查阅相关二审材料发现,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双鸭山市成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源公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三鑫粮食烘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饶河鑫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公司)、集贤宏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双鸭山顺宝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Ltd .森工担保公司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签订担保合同,为上述5笔贷款提供担保,最终均逾期。

以上逾期贷款均通过绕过森工小贷公司偿还。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为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借款人为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用途为偿还森工担保公司担保的龙兴双鸭山分行五笔逾期贷款本金,借款金额为4090万元。

据调查,森工小额贷款公司由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森工集团”)全资所有,森工担保公司也是龙江森工集团的控股公司。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担保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以下简称65号担保合同),约定森工担保公司对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审查明,2016年12月29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森工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同日,森工小贷公司向双鸭山分行发出提款通知,指示双鸭山分行于2016年12月30日向森工小贷公司在双鸭山分行的账户划款4090万元。森工小额贷款公司授权委托双鸭山分行将笔存入森工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后支付给森工担保公司。

2016年12月30日,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将4090万元转入森工担保公司账户。五份还款凭证上写明:“森工担保公司向三信公司支付600万元,三信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支行偿还该600万元;森工担保公司向成远公司支付990万元,成远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支行偿还该990万元;森工担保公司向鑫源公司支付950万元,鑫源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支行偿还该950万元;森工担保公司发公司支付600万元,宏发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支行偿还该600万元;森工担保公司向顺宝公司支付950万元,顺宝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偿还该950万元。”

2017年12月29日,森工担保公司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偿还利息116.04万元。本案借款合同生效后,双鸭山分行还扣划了森工小额贷款公司208.3万元利息。截至2018年7月25日,森工小贷公司尚欠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贷款本金4090万元,利息284.8万元。

龙江银行告诉记者,上述5家公司贷款逾期后,龙江银行与森工担保公司协商,同意向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化解不良贷款。通过综合考察,龙江银行认为,森工小贷公司“具有承担4090万元债务的能力和还款能力,符合我行贷款管理的要求。双鸭山分行在充分考虑与森工集团的合作关系、国企背景、森工小贷承担债务的意愿后,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贷款用途明确用于森工担保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双鸭山分行缓解了森工担保公司的赔付压力,支持森工担保公司作为国有企业催收其债权,争取了更宽松的期限,维护了其商业信誉。双鸭山分行贷款4090万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

绕过小贷公司导致纠纷

据记者了解,森工小贷公司未能及时偿还龙江银行的贷款,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偿还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贷款本金4090万元及相关利息。

本案二审期间,因成远公司、顺宝公司、宏发公司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向黑龙江省兴隆林业地区公安局(以下简称“兴隆公安局”)发出(2019)黑民终字第294号函,查明上述三公司涉嫌骗取的贷款是否为本案涉案贷款。

2019年5月22日,兴隆公安分局向法院出具了《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森工小额贷款公司以其与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签订的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的借款4090万元,代成元公司、三新公司、鑫源公司、宏发公司、顺宝公司偿还五公司欠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的借款。其中,成远公司、顺宝公司在向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贷款时提供虚假抵押物、抵押物价值不足,因涉嫌骗取贷款被该局刑事立案。

法院二审认定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依据的是6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65号担保合同,而不是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与诚远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的诉讼。双鸭山分公司和五家公司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使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犯罪行为,不影响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和森工担保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其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故维持原判——森工小额贷款公司偿还龙江银行双鸭山分行贷款本金4090万元及相关利息。

此后,森工小贷公司提出再审申请,但被驳回。

龙江银行告诉记者,其在与该事件相关的三起诉讼中均胜诉。“根据上述判决、裁定,银行已主张债权,现已追回相关款项111万元,其中26.05万元用于支付诉讼费,贷款本金84.95万元,尚欠贷款本金4005.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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