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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受贿案,滨州市张某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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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投诉信

滨海区刑检〔2020〕249号

被告人张某佳,男,1965年出生,汉族,研究生学历。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滨州市监察委员会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该案由滨州市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此案移交我院。2020年5月8日,我院受理案件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张某佳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该法,现认定:

第一,受贿罪

2003年11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职务晋升、费用减免、退税等方面谋取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1321850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11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或者职务上形成的便利,多次索取或者收受山东* *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的财物共计12763076元,由山东* *建筑有限公司、山东* *实际控制。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3年11月至2011年,被告人张某某以张某某的名义在青岛市黄岛区* *小区购买房产,要求白某某支付首付款、车位费、装修费等。,共计2035076元。

(2)2009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安排白某某对* *艺术沙龙负责人贾某某的画廊进行装修,白某某支付装修款38万元作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贾某某合伙的出资。

(3)2010年12月,被告人张某佳安排白某某为其在博兴* *画廊负责人顾某某处购买的5幅画作支付80万元。

(4)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佳安排白某某到山东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购买茅台酒十箱,总价值49500元。

(5)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向白某某索要人民币800万元,后转入其堂弟李某某账户,并以李某某名义在青岛市崂山区* *小区购买房产一套。

(6)2017年11月,被告人张某佳收受一辆白色奥迪轿车,经鉴定价值3万元。白某某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张某佳出具虚假收条。

(7)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白某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投资入股。

(8)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向白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3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及偿还债务。

2.2004年,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为山东* *建筑工程集团公司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佳安排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为其修建别墅。经鉴定,工程造价共计253620元。

3.2004年8月,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为常某某在职务晋升上谋取利益,索取常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4.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为山东博兴县* *化工有限公司谋取利益。2007年7月,被告人张某甲向企业负责人张某乙索要人民币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为* *化工公司非法返还耕地占用地方税收谋取利益。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张某乙出资80万元购买一辆进口大众途锐越野车。

5.2007年7月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索取山东博兴县* *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财物共计5638739元,为该公司在征地、免收费用、项目开发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郭某某索要其公司开发的* *小区一套价值30万元的房产,并要求郭某某对该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共计44339元。2011年7月,博兴县干部楚某某被查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妻吴某某于2012年送给郭某某6幅字画,以掩盖犯罪事实。

(2)200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其在* *公司的股权为由,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

(3)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佳以100万元的价格送给郭某一幅价值8000元的字画,成为郭某某持有的博兴县* *有限公司的股东。2014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分红为由,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4)2013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向郭某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5)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排郭某某、白某某到山东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其购买茅台酒60箱,总价值30.24万元。

6.2008年1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山东* *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佳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29484元,并为该公司在孙某佳女儿孙某怡的土地产权变更、工作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佳向孙某佳索要现金人民币5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2)2009年9月,被告人张某佳应孙某佳邀请赴奥地利考察时,收受孙某佳现金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97864元,用于个人开支。

(3)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佳向孙某佳索要现金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个人费用。

(4)2012年10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佳利用亲属患病、死亡之机,收受公司总经理孙某佳、崔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5)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佳收受孙某佳现金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1620元,用于其应孙某佳邀请赴加拿大旅游期间的个人开支。

(6)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佳向孙某佳索要一辆大众迈腾轿车,经鉴定价值24万元。为掩盖犯罪事实,2016年,被告人张某佳写下借条15万元,并将购车款15万元交给孙某佳。

7.2008年至2013年2月,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山东博兴县* *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7.76万元,为该公司在征地、项目规划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佳为掩盖犯罪事实,向王某某出具虚假借款200万元。

(2)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600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2011年7月,博兴县干部楚某某被查后,被告人张某某为掩盖犯罪事实,两次向王某某提供字画,王某某分别出具200万元、418万元的购画协议。

(3)2010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200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及偿还借款。

(4)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要求王某某为其垫付80万元,连同其本人出资620万元,补足700万元,存入博兴县*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于个人投资。

(5)2013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谎称山东XX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因资金不足将韩某某的3幅画作低价转卖(实际归被告人张某某所有),王某某明知画作实际价值明显偏低,仍以7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张某佳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经鉴定,三幅画共价值12.24万元。

8.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佳利用职务之便,在担任* *干部期间,向时任博兴县* *镇村干部郝某某索取贿赂人民币190.9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佳向郝某某索要人民币150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2)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以报销为由,向郝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26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3)2015年11月,被告人张某佳要求郝某某到山东XX钢铁有限公司为其购买茅台酒30箱,总价值149400元。

9.2016年,被告人张某佳利用担任* *干部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博兴县* *镇干部王某某的委托,承诺帮助协调刑事案件,收受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字画等。;2.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等书证;3、现场勘查等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贾某某、顾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张某佳等的供述和辩解。

第二,腐败

2011年11月,被告人张某佳在担任* *干部期间,安排时任博兴县* *局长的邢某某采取虚列新农合救助资金的手段,套取公款20万元,暂放在博兴县* *镇* *办公室。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佳安排时任该镇干部的赵某某以企业扶持资金的名义将上述资金转入山东博兴* *厨具商城有限公司,后又安排该公司负责人朱某某将款项转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上形成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32185.0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挪用公款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贪污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佳犯数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处。

特此,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大量犯罪细节触目惊心!

反腐,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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