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直接回复银行出具的“证明”没有违法。
7月15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焦作中院二审裁定,修武农村商业银行原营业部副主任刘某良犯非法发放贷款罪,维持原判。
根据该裁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良,1981年出生。2012年10月至2015年2月,任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修武农商行)营业部副主任。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良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抵押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查金河公司的贷款用途和财务状况。
刘某良已发现金河公司资产负债不符合银行贷款要求,仍告知金河公司相关人员继续提供相关手续,提供虚假资产负债表;提示通知金和公司相关人员在未进一步审核的情况下出具“已支付1.2亿工程款”证明,经查实“已支付1.2亿工程款”证明为虚假证明,最终导致违规发放社区贷款6000万元。
2016年6月17日,经孟州市公安局决定,刘某良被取保候审。
2020年4月,孟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良犯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9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亮上诉称,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出具的证明明确表示“在贷款过程中,员工调查、审核、决策、风险控制等程序符合我行规定。发现问题后,他们能及时起诉并胜诉,相关抵押物也足够还清我们的贷款。刘某良在该笔借款中未发现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
刘某亮表示,修武县农商行仍不认为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生效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修武县农商行胜诉,相关抵押物足以清偿贷款,银行无任何损失。
请求二审依法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处罚的判决。
焦作中院认为,刘某良违反国家规定,未尽到认真调查审查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本案立案时,修武县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6000万元贷款尚未收回,应视为给银行造成损失。
法院指出,关于修武农商银行出具刘某良不违法的“证明”问题,经查,修武农商银行出具的“证明”没有出具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而且刘某良是否违法,修武县农商银行无权评价。
综上,焦作中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某良及其辩护人请求无罪释放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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