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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可以没有被上诉人吗,担保人不服二审判决怎么办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裁判观点】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人不出庭不应增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但并未规定二审法院不能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未上诉部分进行审查和改判。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字第4464号。

[基本事实]

1.H银行东丽支行、中天H公司、马某某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该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天S公司与H银行东丽支行之间发生的全部债务,其中最高敞口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复利及额外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保险费等因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费用,以及H银行东丽支行为实现担保权和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H银行东丽支行为中天公司办理的单笔业务计算。自单笔业务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保证人确认,当中天公司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H银行东丽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论H银行东丽支行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有其他担保权利,无需要求其他担保人先行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此明确放弃对债务人提供的货物担保应优先履行的抗辩。

2017年6月12日,H银行东丽支行与中天S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若中天S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H银行东丽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贷款逾期罚息利率对贷款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直至中天S公司全部清偿本息。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若中天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利息,H银行东丽支行有权对未支付的到期利息按照与贷款本金相同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中天S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利息。截至2018年6月8日,欠利息1232元,500元。本金还没还。截至2019年8月13日,未付利息产生复利共计168,047.57元。

二。初审法院的判决。中天公司于10日内偿还H银行东里支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1,232,500元,复利168,047.57元,复利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232,500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

2.对于上述第一笔款项,H银行东丽支行有权对中天公司(位于天津市宝坻区XX路东侧,产权证号为J (2017)宝坻区房地产证第4004735号)或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3.中天H公司、马某某对中天S公司的上述先行赔付承担连带责任,中天H公司、马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天S公司追偿;

4.驳回H天津东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3.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中天S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担保人中天H公司、马某某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保证人马某某、中天H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了审查,判决“中天H公司、马某某在4000万元的限额内对付款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中天H公司、马某某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中天S公司追偿。”H银行东里支行不服还款责任金额和担保人担保范围,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驳回H银行东里支行的再审申请。

[法官的推理]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H银行东里支行抵押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在“其他补充说明”一栏也有记载: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H银行东丽支行、中天弘达公司、马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该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中天S公司与H银行东丽支行之间产生的全部债务,其中最高敞口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合同担保范围涵盖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和因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额外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和费用。因此,H银行东丽支行主张敞口余额是指其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还应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最高敞口余额4000万元明显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保证制度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额债权是指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全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据此,二审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限定为400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对中天鸿H公司和马某某担保责任超过4000万元的部分,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人不应因未出庭应诉而额外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要求二审法院对上诉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但并未规定二审法院不能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未上诉部分进行审查和改判。H银行东丽支行主张二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案例研究]

本案案情涉及登记簿记载的“债权最高额”不同观点关于法律适用的实体争议和因保证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是否有权主动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改判的程序争议,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首先,最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登记簿的效力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二,实体纠纷中的“最大本金”和“最大债权”问题

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最高额债权”是指主债权和从债权之和不得超过最高额债权,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支持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人民死案230号二、“最高额本金”是指只要累计本金之和不超过最高额债权额,即使本金和附属债权之和超过最高额债权额,两者之和也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支持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第11473号

“本金最高额”更有利于债权人,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是支持“债权最高额”。本案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敞口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明确约定了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据此,本案也支持“债权最高额”。

该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最高额保证中的最高额债权,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全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这一规定明确了最高额债权的概念和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审判实践中“最高额债权”的标准,即既包括主债权,也包括附债权,两者之和不得超过最高额债权,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程序性纠纷二审法院有权对超出保证人责任范围的判决进行改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中,主债务人对一审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提起上诉,保证人未提起上诉。由于主债务人对一审判决确定的主债务数额提出上诉,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错误,即使保证人没有上诉,二审法院也可以对原审判决确定的保证责任数额进行全案修正,不超过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风险提示]

第一,在最高额担保业务中,银行发放贷款时,一定要注意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和附属债权。我们必须为附加的债权留有余地。即两者之和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债权额。

二是如果保证人明确知道债务人在上诉期限内进行了上诉,可以选择对上述超出保证责任的案件不进行上诉,从而节省上诉费用;但要区分不同的前提,本案不上诉的前提是主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计算错误。由于保证责任的从属原则,保证人承担了超出部分的责任,必然要进行修改和调整。不属于本案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上诉,不能认为二审法院必然会以主债务人已经上诉为由审理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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