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国企职工因轻信“养卡”中介落入“套路贷”深渊……

国企职工因轻信“养卡”中介落入“套路贷”深渊……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要不是检察机关查清事实,依法监督,恐怕我要背一辈子这个债。这个教训太惨痛了!”前不久,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申请监督员夏某给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与检察官谈话时,他几次哽咽...

陷入诉讼

投资负债后是“套路贷”

夏原本是一家国企的员工,工作体面,收入稳定,家庭幸福。十几年前,看着身边的一些亲戚朋友住豪宅开豪车,夏很是羡慕,打起了赚外快的主意。听说投机资金回报快,他也跟着做了。结果他掉进了“资金陷阱”,还不自知。他不仅没赚到钱,还欠了很多债。

2014年,为了尽快还清债务,夏某在朋友介绍下认识了从事“养卡”生意的张某。张某为夏某还债后,要求夏某交出其所有的信用卡。被债务冲昏头脑的夏就像抓住了救命的稻草,听从了张的话。张某拿到夏的信用卡后,通过刷POS机套现占用资金,然后以卡养卡。每次操作,张某还向夏索要现金金额3%左右的手续费。

到了2015年,夏已经负债累累,妻子带着孩子离他而去,但他依然固执,依然幻想着通过杠杆投资股市赢回自己的资本。于是,他又向张借了10万元,约定每天还利息2000元,每月还利息6万元。两个月后,夏将12万元连同利息返还张某。张某坚决不同意,认为夏某应按两人之前的约定偿还本息22万元。但此时的夏早已变卖家产,身无分文,无钱还债。张某态度坚决,不仅经常去夏某单位讨债,有时还会去夏某父母家骚扰。久而久之,利息越滚越多,张某不断要求夏某将一大笔借款换成一笔小额借款。2018年1月,夏被迫签下85万元借条。

虽然在这张借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但夏还是幸运的。他在网上查到,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当时我就觉得张没有给我转85万的凭证。就算他拿着贷款去告我,也拿我没办法。”夏在申请监管时回忆道。

之后,张某不断通过各种手段讨债。夏无法安心上班,就请假去外地亲戚家住了一段时间。后来张某不动了,夏暗自庆幸自己躲债成功。直到2019年6月的一天,一条手机短信彻底击碎了他的幻想。

“那天,我收到公积金中心的短信,说我的公积金账户被冻结了。我赶紧去公积金中心查询,工作人员告诉我,他们收到了法院的执行文书,按要求冻结了我的公积金账户。”夏告诉检察官,公积金账户被冻结后,他立即去法院询问具体情况,才得知自己被张某起诉,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就在那时,他收到了“迟到”的判决。

原来,2018年5月,张某以其与夏某签订的50张过户凭证(共计76万元)和85万元借条起诉夏某,并在被告联系地址确认函上填写了夏某已出售房产的地址。最终法院在送达开庭通知书时无法联系到夏,采取公告送达方式。2018年9月,法院审理了张诉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夏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夏某偿还张某借款本息76万元。夏对这起诉讼自始至终毫不知情。

夏不服判决,向宜昌中院申请再审。宜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申请监督

检察官努力寻找证据。

2021年7月,夏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拿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向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在申诉窗口,他一再强调,借条是被逼写的,他从未向张借过那么多钱。案件移交该院第二检察院后,根据夏的陈述及相关证据,检察官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虚构债务的情况。顺着这个思路,检察院展开了深入调查。

承办检察官从银行调取双方交易流水,梳理转账明细,理清资金流向,列出双方资金往来。发现由于当时信用卡“养卡”的存在,双方资金往来频繁,无法确认真实借款金额。问及夏,他也记不清借款还款的具体情况。除信用卡账单外,无法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张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及借款金额的其他有效文件。此时,夏的信用卡已基本注销停用。张某也否认夏的信用卡在他手里。还说“夏找我借钱,说信用卡没有,我就转到他指定的卡上了。”调查一度陷入僵局。

如果不能查清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借款金额,就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的判决。第一次检察官联席会议后,大家都认为虽然证据存疑,但不足以证明此案属于虚假诉讼。毕竟双方都承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数额无法查清,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的依据并不充分。

但检察官始终没有放弃,一直联系夏核实情况,希望他积极提供线索。后来,夏向检察官提供了他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向张某转账84万元的详细情况。但由于他与张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很难确定这些转账凭证是否与85万元借款有关。第二次检察官联席会议结束后,大家还不能完全确定是否要开始对案件进行监督。

依法抗议

再审纠正错误,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

在无计可施之时,卷宗中的一份户籍证明让检察官眼前一亮——卷宗中的法院送达文书显示,法院工作人员未通过电话、上门送达、邮件送达等方式与夏取得联系。最后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只是诉讼文书没有送达夏的户籍。

检察官就此展开了调查。通过夏某的陈述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确认夏某的户籍地址为其父母家的地址,其父母仍居住在该处,为有效交付地址。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住所地,住所地无法送达的,方可公告送达。正是法院送达的文书不规范,导致夏失去了出庭辩论、质证的权利,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这一发现扭转了这一局面。

承办检察官还查明,张某在一审中提交了50份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每份业务凭证仅记载了一笔转账记录,并非完整、连续的银行交易流水。张提交的转账凭证不能完全反映其与夏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事实上,在此期间,夏也有200多次转账给张某。在对夏某提供的信用卡账单逐一比对后,检察官发现,张某在到期还款日将钱转入夏某的信用卡进行还款,还款后三天内该信用卡会产生大量消费,且消费金额与张某转账还款几乎相同。经进一步查询,这些大额消费对应的商家大部分都是虚构的,根本没有注册信息。只有少数商家与张有关,主要是零售超市、电器行、杂货铺等场所,消费金额往往几千元或上万元,也是不合理的。

经检委会会议讨论研究,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张提交的转账凭证未全面反映其与夏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与借条项下的借款关联性不强,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成立。

2022年2月,三峡大坝检察院向宜昌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宜昌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宜昌中院提出抗诉。2022年5月,宜昌中院裁定一审法院再审该案。

2022年9月,宜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席抗诉案件的庭审。由于案件时间跨度较长,双方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组织了第二次开庭,继续查明案件事实。

今年3月,夏终于拿到了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撤销原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移送其涉嫌犯罪线索。

案件结案后,检察官围绕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夏进行了讲解和警示教育。

■检察官的陈述

“以卡养卡”是不可取的

说到信用卡“养卡”,很多人都不陌生。一些信用卡持卡人为了避免被银行催款,进入征信“黑名单”,会找所谓的“持卡人”先自己付款,再通过刷POS机等虚假消费方式套现。通过“以卡养卡”循环操作,可以使持卡人的信用记录保持正常,不会因逾期还款而产生高额利息,但实际上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首先,“持卡人”不仅违反诚信原则,破坏正常的信用卡管理秩序,还可能触犯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虚假定价、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其次,“养卡”对于信用卡持卡人也意味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刷卡消费会有助于提高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和积分,但虚假消费或POS套现行为不同于正常的刷卡消费,很容易暴露破绽。一旦被银行发现,持卡人将被冻结,更有甚者,将被追究责任。同时,“持卡人”一旦掌握了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密码、对账单等重要信息,很可能会去其他银行办新卡,进行恶意透支,损害持卡人财产,或者非法套现,用于炒股、投资、借贷等高风险行业。一旦资金链断裂,持卡人将面临巨额债务。

因此,持卡人应正确认识信用卡的功能,合理合法使用,合理透支消费,切忌“以卡养卡”、“以贷还贷”,以免陷入危机和风险。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国企职工因轻信“养卡”中介落入“套路贷”深渊……":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1439.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