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金融消费者被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有小额贷款资质的平台也深陷其中。
3月11日上午,河南赵先生收到一条1069开头的短信,内容是【360欠条】。您今天可以借到的最高贷款额度是162000元,可以分12期还款,还有7天免息流动资金等相关内容。据很多消费者反映,他们在2017年和2018年经常收到这样的信息,而当他们在短信中从网站下载360借条,当我完善了所有信息后,有消费者表示贷款失败,有消费者表示可以申请的金额与短信中的金额不同。显然,有“诱导”和“欺诈”。
赵先生认为,他收到的短信明确写着“今天最高借款16.2万元”,但实际借款时,并没有这么高的金额。甚至在收到短信后,消费者最终以其客户端“资质不足”为由未能借到钱,明显诱导消费者下载。虽然短信中最高贷款162000元,即使消费者的贷款金额也达不到这么高的数额。
最关键的一点是,360借条发短信说消费者可以借钱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消费者能收到这样的短信?他们发短信的时候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手机号码的?
其实我更关心的是360欠条是如何获取手机号的,因为根据《民法》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可以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生物特征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等。
既然是个人隐私信息,就受国家法律保护。我能收到360欠条的短信,说明我的个人信息被知道了。但我并没有授权360借条收集我的个人信息,收集我的个人信息时我并不知情。我知道的时候,是收到这条短信之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属于刑法第253-1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无法确定特定个人,经处理后无法恢复的除外。
但收到一条360借条的借款短信,短信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涉嫌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主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有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我收到的短信内容说得很清楚,今天可以借16.2万。如果我高风险借不到或者收到的金额与短信内容不符,就意味着违反了这个规定。赵先生甚至认为360欠条的这条短信有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
解读:本文基于公民监督权结合赵先生实际表达发表,版权归赵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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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360借条授信是什么意思,360借条来短信说我信用额度":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1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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