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武与段继民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段继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瑞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段继民,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陈栅子乡南山根村151号。身份证号:13082419821220601X。
执行依据:(2013)承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2005年至2013年占地补偿费用人民币72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元的悬赏金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8232250251联系人:赵玉海
执行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2、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武与高德生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德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瑞武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德生,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头沟镇上仓子村一组30号。身份证号:130821197405035276。
执行依据:(2013)承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2005年至2013年占地补偿费用人民币72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元的悬赏金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823225025联系人:赵玉海
执行法院:承德县人民法院
3、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海艳 与刘金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金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 姜海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金国,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金穗家园2号楼1单元202室,身份证号;132627197903180053。
执行依据:(2016)冀0826民初3361号。调解事项如下:被告刘金国于2016年12月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姜海艳借款本金1000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6年10月17日按月息贰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被告刘金国承担。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2000.00元的悬赏金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9151联系人:张晓光
执行法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 与 于长海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于长海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 承德市银生典当行有限公司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于长海,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甸吕营家园3#4单元-401室,身份证号;132627197306257913。
执行依据:(2013)丰证执字第10号公证书。调解事项如下: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578400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3000.00元的悬赏金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9037联系人:邵伟
执行法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绍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绍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绍静,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唐山市路南区芦台海北镇小壑村5区2排33号,现住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愉悦港湾14-2-301号。身份证号:13020219670418833X.
执行依据:(2015)宽民初字第1711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原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静之间所签订的《工程消防系统(扩大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李绍静返还原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超支的工程款3790480.15元(12798200.15元-7807720.00元-1200000元),此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河北富通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38元由被告李绍静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财产信息属实,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46876619联系人:李法官
执行法院: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鑫隆润升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东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田东明,男,1982年3月10日生人,汉族 ,住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蒋庄村。身份证号:41270219820310691X。
执行依据:案号(2018)冀0827执恢79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告田东明给付原告北京鑫隆润升科贸有限公司所欠剩余货款531720元及违约金161352元,合计693072.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8%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4-6864670联系人:王宇
执行法院: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沈淑伶、王春艳与张金宝、阎明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阎明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伟、沈淑伶、王春艳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阎明光,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白家大院108室。身份证号:132628196005260010;
执行依据:(2005)密民初字第1583号。被告阎明光、张金宝除已付原告王伟、沈淑伶、王春艳、王文仲、马文平之亲属王海东的火化费五千元、验尸费一千元外,再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三十一万二千七百、丧葬费一万四千一百七十四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四万五千七百七十三元四角、吊车拖车费(含原告为被告垫付部分)一万五千零四十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缘湾、交通费四百五十元、住宿费八百四十元、误工费六百三十元,合计四十三万九千六百六十三元四角,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十万元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余额二十三万九千六百六十三元四角由被告阎明光、张金宝赔偿,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0%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6928联系人:姚璇
执行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8、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永儒与孙继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继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尹永儒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继财,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住隆化县韩麻营镇韩麻营村。身份证号:132628196410110710。
执行依据:(2015)隆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继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尹永儒借款本金30万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0%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6977联系人:李满
执行法院:隆化县人民法院
9、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华与蔡安、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安、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明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蔡安,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银河别墅1幢,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09161819。
被执行人: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小营村。
组织机构代码:66365479-3。
法定代表人:蔡安,职务:总经理。
执行依据:(2015)滦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蔡安、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明华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滦平博瑞科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9301联系人:张伟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10、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明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滦平明华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永,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满族,河北省隆化县人,住隆化县韩家店乡韩家店村800号。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70404571X。
执行依据:(2015)滦民初字第2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永偿还原告滦平明华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滦平明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9301联系人:张伟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11、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华与温冰、杨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冰、杨丽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陈明华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温冰,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行宫路15号楼203室。公民身份号码:130803197011120010。
执行依据:(2015)滦民初字第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温冰、杨丽红偿还原告陈明华借款本金9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应扣除已付利息72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互负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陈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00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5%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9301联系人:张伟
执行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12、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王华昌 与 平泉京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订做合同 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平泉京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 王华昌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平泉京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月强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62年3月4日 民 族:汉族
住 址:平泉市卧龙镇华北物流中心D区
身份证号;131081196203041036
执行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2019号
案 号:(2018)冀0823执580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平泉京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给付原告王华昌装修费人民币20000.00元。
二、被告平泉京龙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给付原告保全费22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 2000.00 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0%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9539联系人:蒋法官
执行法院:平泉市人民法院
13、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与 龚宜航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龚宜航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 平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龚宜航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80年7月8日 民 族:满族
住 址:平泉市平泉镇榆洲南路。
身份证号;13262419800708451X
执行依据:(2014)平民初字第01151号
案 号:(2018)冀0823执恢13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岳保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至2014年3月20日累欠利息47074.33元,合计127074.33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执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凤魁、龚宜航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不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00元由被告岳保森负担,被告王凤魁、龚宜航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 10000.00 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12%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733979631联系人:梁法官
执行法院:平泉市人民法院
14、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 王金凤、吕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王金凤、吕艋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王金凤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54年12月27日 民族:回族 住址:承德市双桥区环城东路交警支队4号楼3-105号 身份证号:13080219541227084x;
执行依据:(2017)冀08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 案号:(2018)冀0802执288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项):被执行人吕艋、王金凤搬出承德市双桥区环城东路交警支队4号楼3-105号楼房、并将该房屋交还申请执行人。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 3000 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 0 %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4-2182095 联系人:智法官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15、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 与被执行人 王宝忠、龚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王宝忠、龚艳华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 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王宝忠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1年1月18日民族:满族 住址: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悬挂综合楼6-6068,身份证号码132629197101180214。;
被执行人:姓名:龚艳华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69年3月19日民族:满族 住址:现住承德市双桥区中兴路悬挂综合楼6-6068,身份证号码132629196903192044。
执行依据:(2017)冀0802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冀0802执1084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项):偿还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7000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3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83196.05元,2017年3月20日以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 5000 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 0 %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4—2180833 联系人:程法官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16、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与被执行人 陈喜旺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陈喜旺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姓名:陈喜旺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78年12月11日民族:汉族 住址:现住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于家沟村2组50号,身份证号码132628197812114735。
执行依据:(2016)冀080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冀0802执97号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判项):将被执行人陈喜旺(身份证号132628197812114735)所有的位于承德景泰商住楼A16栋4号底商过户至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天支行。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 5000 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 0 %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14—2180833 联系人:程法官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17、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淑伟、赵文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淑伟、赵文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淑伟,女,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露山庄三单元303室,身份证号:132629197211278028.
被执行人赵文典,男,1972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露山庄三单元303室,身份证号:132629197210167211
执行依据:(2017)冀0828民初2118号,判令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淑伟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00元,支付自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4月5日利息人民币12891.78元。本息合计912,891.78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6日至履行兑现完毕之日的利息,以尚欠本金900,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1.49‰上浮20%计算。 二、被告赵文典、赵文力、康玉凤、高爱华、曹亚梅、宋廷利、段熙珊、李艳国、李艳华、李玉龙、段素华、那秀峰、高树芳、郭树立、龙广奇、李树彬、高淑珍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淑伟追偿。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在控制住被执行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举报人10000 元的悬赏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信息属实者,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 1 %的标准予以奖励。
本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15324061253联系人:陈蕾
执行法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承德庭审公开网,承德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0816.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