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叶
涉嫌“监管套利”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将进入强监管时代。
11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这意味着网络小贷业务开始受到强监管,监管要求开始参考消费金融牌照等传统金融机构。”一位互金行业从业者告诉导报记者。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宇对本报表示,前几年对网络小贷的监管主要是根据各地出台的规定,这就必然导致各地监管标准不一致,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对目前业内金融创新监管争论的回应,也可以理解为相关部门加强金融科技业务和金融创新业务监管的态度。
总的来说,《办法》将大部分网络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只有“极少数”网络小贷公司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跨省经营,银监会将直接负责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办法》将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门槛提高至10亿元,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更重要的是,《办法》要求网络小贷在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时,单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从而限制了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可以放大的贷款规模。
能够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数量被限定为“极少数”,在审批和监管方面收到了银监会的通知。
《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同时规定,少数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据上述互金行业内部人士介绍,由地方政府颁发,在全国展出的网络小贷牌照,本身就是一个独特的阶段性产品。如今,全国展业的网络小贷业务在更高层面上被统一监管,也在情理之中。目前来看,新增全国网络小贷牌照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有强大的股东背景,否则有强大股东背景的机构更有可能寻求消费金融牌照。”他说。
刘新宇也认为,按照以往,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都是由地方政府审批的,这必然导致标准和规模不一。所以,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全国小贷审批权限集中规范,其实更合适。小贷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展业,比传统小贷业务更容易引发风险。从业务和风险管控一致的原则出发,国家机构也应负责监管事项的审批。预计全国范围内能够符合条件并获准经营的小贷公司数量将大幅减少。
“未来更有可能的是,在已经在开展全国性业务的网络小贷机构中,对于一些符合股东背景、资金等要求的头部平台,在中央监管层面进行全国性展业资格确认。”上述互金行业从业人员数说。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互联网平台经营主体注册地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目前很多网络小贷公司与其对应的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异地注册。一般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注册在东部地区,小贷公司注册在中西部地区。
注册资本门槛大幅提高到10亿元和50亿元,可能会进一步减少网络小贷公司的数量。
根据《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门槛。此前,全国互金整治办、全国网贷整治办发布的《关于印发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机构转制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83号文”)中提到,单个省区经营的小额贷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
“目前10亿、50亿的门槛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可以看出,未来对网络小贷机构的监管要求将与传统金融机构类似。”上述互金行业人士表示,对于科技巨头的头部平台来说,这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刘新宇表示,大部分没有资本实力的机构将被迫退出市场。这也是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防止小贷公司以较低的注册资本撬动更大的信贷规模,从而导致风险的扩散。
“总体来看,按照这一监管要求,省内和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公司数量将进一步减少。”他说。
对每笔联合贷款设定不低于30%的限额,控制网络小贷公司的“杠杆率”。
在外部融资方面,《办法》与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一致,即通过银行贷款、股东贷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的债权资产,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这一规定的背景是,过去几年,一些网络小贷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的循环操作,使得贷款远远超过净资产,有的甚至达到100多倍的杠杆率。但目前通过资产证券化扩大杠杆率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网络小贷公司纷纷转向联合贷款(即贷款资金主要来自合作的持牌金融机构)扩大贷款规模。这个《办法》最重要的一点是给联合贷款戴上了“紧箍咒”,填补了“监管套利”的漏洞。
《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这一规定有两个作用:一是防止几个网络小贷联合放贷到一个较大的单笔贷款规模,保证网络小贷小额分散;第二,防止网络小贷将大量信贷资产风险转移给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并保证网络小贷的下限,从而有效约束其谨慎的信贷行为。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镇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降低网络小贷公司的杠杆率,确保其风险约束在自担风险范围内,保证贷款后才能进行联合贷款。通过降低网络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和联合贷款的银行放贷比例,可以提高网络小贷公司的风险约束,有效加强风险控制。
“之前在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意见时也提到了30%的比例要求。具体要求是‘在单笔联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作为客户推荐人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但是,这些限制并没有保留在正式草案中。”刘新宇说道。
他还认为,这一规则应该对机构产生更大的影响。市场上很多小贷公司一直希望在杠杆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联贷业务进行大规模贷款。最理想的模式自然是小贷公司出资1%和2%,其余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出资发放贷款,这样可以最大化小贷公司的杠杆来拓展业务。
根据《办法》,网络小贷公司通过外部融资可以获得5倍杠杆,而联合贷的杠杆限制在3.3倍左右。所以网络小贷公司的总杠杆限制在16倍左右。
自然人贷款余额上限与年均收入挂钩
《办法》还提出,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且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两个数额中较低的一个是最高贷款额;单户网络小额贷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这一块考虑到网络小贷大部分还是用于个人信用贷款。通过这一条,防止个人负债过多的问题。事实上,合格借款人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很多针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的校园贷等网贷行为。”陈文指出。
而刘新宇则表示,对单户贷款余额的限制没有变化,这与之前83号文的规定是一致的..“目前市场上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基本可以将个人消费贷款控制在30万元以内,小微贷款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的上限。因此,这一规定对目前的行业惯例影响不大。”
“‘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做到。小贷公司很难掌握或收集收入证明来确定借款人的平均年收入。如果只是要求用户在申请贷款时填写,没有实际意义。”他说。
“目前实际开展的网络小贷业务类型,一般以小额为主,与贷款业务限制没有明显冲突,应该影响不大。”上述互金人士表示。
不符合跨省经营条件的,要有序压缩存量,在三年过渡期内逐步出清。
《办法》要求,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办法》规定的过渡期内,应当完全符合《办法》的要求;逾期仍未达到《办法》要求的,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新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过渡期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过渡期内,未取得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要将跨省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以内,有序减少并逐步清退。
陈文认为,事实上,大量地方政府批准的网络小贷,大部分都存在跨省经营的问题,需要在未来三年内进行整改。未经银监会批准开展跨省经营的,在过渡期内无疑将面临不合规资产的偿还问题。考虑到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实缴注册资本门槛较高,大量网络小贷面临转型。
“但对于网贷小贷行业来说,三年的过渡时间窗口还是比较充足的。”他说,“大量的网络小贷是个人信用贷款,借贷周期一般在三年以内。和P2P还是有区别的。毕竟法律监管地位比较明确。”
刘新宇也认为,不符合条件或者想退出全国市场的小贷公司还有一定的时间。
陈文指出,整顿存量业务的难点仍在于自身资产质量的实际情况,以及部分机构历史贷款利率超过4倍LPR可能引发的支付纠纷。因为规模在缩小,相对资产风险的问题会突出。
其次,他表示,大量网络小贷的成立,本身就是一种监管套利。如果去中西部落后地区,几乎没有市场空。“如果是在浙江、江苏、广东,这个省的网络小贷运营可能比较靠谱。如果是在新疆等地,基本没有可以服务的客户。”
上述互金行业从业人员表示:“对于极少数头部网络小贷机构来说,在没有获得消费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通过补充注册资本,寻求中央层面监管对其跨省展业的审批,是可以达到网络小贷行业准入门槛的。”
责任编辑:郑京新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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