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青鉴
公益性岗位员工周某龙帮助多人骗取再就业贷款并从中谋取私利,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2116.86万元。
帮助骗取贷款的36岁的周某龙于2009年12月与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就业协议,他被安排到该局下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简称担保中心)工作。担保中心主要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大学生和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政策扶持贷款。周某龙作为劳动者,具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负责为再就业人员提供审核贷款资料、录入信息、实地到店核查、银行送货等事宜。
李良正在投资期货交易市场。2016年5月,他买入的贵金属即将达到强制平仓线。到处借,还差20万,于是找到初中同桌周某龙“江湖救急”。周某龙不好意思地说,自己刚买了房子,还需要一些装修款。李良恳求他,并答应付给他1%的利息。周某龙同意了。第二天,李良赶到担保中心,交了两份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周某龙明知复印件是扫描修改的假证,仍让其填写两份申请表,每份申请贷款10万元,由担保中心主任审批。
李良如愿以偿地获得了两年期20万元的创业贷款。按照之前的承诺,他提了4万块钱来送。周某龙只收了2万元,并告诉自己有长期合作的想法。这正是李良想要的。两人约定,每贷10万元,给周“提成”奖励1万元。
2016年至2018年,李良多次提供假证。在周某龙的帮助下,他累计借款138笔,金额共计1380万元,其中4笔借款共计40万元由周某龙个人收取。这些贷款分为两年期和三年期。两年是无息贷款,三年是前两年无息贷款,第三年银行收利息。担保中心负责逾期还款。但申请人必须为所有担保合同提供反担保,担保中心可以向借款合同中设立的反担保人追偿。
除向李良发放创业贷款外,2016年至2018年,周某龙还帮助、纵容张明等5人(均另案处理)找社会人员代为申请贷款,伪造营业执照、失业证、反担保合同等贷款所需文件,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担保,担保基金在贷款银行支付。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可扣收担保金。
在这5人骗取贷款的过程中,周某龙对美女商人涂辉格外关注。2018年春节期间,周某龙去朋友家拜年,认识了涂辉。晚上,一个朋友邀请两个人一起吃饭。周某龙问涂辉在哪个单位工作。涂辉叹了口气,说自己只是做点小生意。周某龙主动要求在经济上帮助涂辉,涂辉非常满意。正月初八过后,周某龙通过李良找到了8名贷款申请人给涂辉,并帮助涂辉伪造了一些贷款申请手续。于是,涂辉利用8名申请人的信息,办理了8笔共计8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他借的所有贷款都石沉大海,直到涂辉被抓才还上。
2019年下半年,敦化多家银行对200余笔贷款逾期创业从担保中心账户扣划相应资金,引起了担保中心领导的重视。他们立即安排人员查看审批流程,随后发现周某龙审核的创业贷款疑点重重。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良贷款档案中的134张营业执照进行核实后,有98个个体工商户在信息系统中没有查到相关信息,剩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经注销,部分显示正在经营。张明贷款申请档案中的13份营业执照在信息系统中未查到相关信息,6份营业执照所含单位仍在营业。申请人邱忠、王飞、朱峰、赵小青、金虎、万勇等贷款档案中的营业执照。也未能在系统中找到相关信息。虽然能查到涂辉的营业执照,但注册时间是2015年9月,2017年6月注销。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称,贷款档案营业执照复印件系伪造、变造。
担保中心通过自查还发现,2016年以来,周某龙经手的李良等6人提供的50余份反担保人均表示从未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2020年10月15日,周某龙被敦化市监察机关刑事拘留。他主动交代,除了接受李良支付的130万元利息外,还通过微信转账收受李良好处费7.95万元、银行转账28.2万元、现金2万元。2019年1月10日,周某龙购买了城市之星住宅,要求李良支付房款29.68万元。此外,周某龙还向张明等5人索要好处费15万元。
数罪并罚2021年9月30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李良等人以诈骗罪另案处理)对周某龙提起公诉。公诉人当庭指控,周某龙作为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在为出借人办理经营贷款过程中,制作虚假材料,违法行使审查职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贷款且至今无法偿还,致使担保中心不得不承担担保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特别严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周某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某龙具有受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辩护人提供了一份借款卷宗复印件作为证据,证明周某龙在相关人员申请、获得借款的过程中几乎没有发挥任何作用,其工作内容完全可以由他人执行或由负责人直接接收、审核。辩护律师还指出,现已证明,经担保中心主任书面审查后,现场核查环节也可转至银行审批获得贷款。即使经担保中心和银行双重核实,也未发现虚假材料,证明担保中心在管理和实质审查上极不负责任,应当承担资金损失的责任,而不是由周某龙承担,不应超越担保中心的担保责任,以刑事手段追究周某龙的个人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龙与敦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聘用协议,在担保中心公益性岗位工作。他的工作职责是代表担保中心行使相关权力。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周某龙的辩护人也提出了不构成滥用职权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周某龙为谋取私利,在明知等人提供虚假文件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帮助其提供虚假文件申请银行贷款,不顾国家利益。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2021年12月30日,敦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某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令周某龙向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还款40万元。依法追缴周某龙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周某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适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依据调查劳动者在公益性岗位的内部劳动工作,违反了法律规定。对此,二审法院指出,周某龙是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在为贷款人办理创业贷款过程中,制作虚假材料,违法行使审核职权,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获得贷款且至今无法偿还,导致敦化市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承担担保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周某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022年5月5日,吉林省延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终审刑事裁定书,驳回周某龙上诉,维持原判。
(除周某龙外,文中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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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伸向再就业贷款的黑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116余万元":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0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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