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各种商务活动中,通常需要人们提供一些身份信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身份信息逐渐成为一种“地下商品”,被不法分子随意买卖,成为不法分子作案的工具。近期,一些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开始与国内一些小家电卖场、电子产品零售店合作,推广小额无担保信贷服务,即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时,只需向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公司提供自己的资料,无需担保即可分期付款,支付首付后即可获得电子产品。这种新兴的消费形式给了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几个月前,受害人戴、丁向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翠竹派出所报警,称自己被骗办理了消费贷款,骗子就在华强大酒店。民警立即赶到华强宾馆一房间,将涉嫌诈骗的徐某、金某、李某等人带至派出所。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金某、李某等人以“一两个小时可获六七百元好处费”的兼职招聘信息吸引被害人,并使用戴某、丁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分期购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再将上述赃物销赃数万元。现徐某、金某、李某等人已于2014年12月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第一步:以“一两个小时可获六七百元好处费”的兼职招聘信息吸引被害人,然后教唆被害人分期购买电子产品,称购买后无需支付分期。
第二步:让受害人填写虚构的工作材料,将犯罪嫌疑人专门购买的电话号码保留在某金融服务公司的贷款申请表中。金融服务公司根据申请表中的电话号码核对信息时,嫌疑人会根据申请表中虚构的信息进行回答,从而达到骗取金融服务公司贷款给受害人购买电子产品的目的。
第三步:让被害人到电子产品销售点提取已通过金融服务公司认可的分期付款购买的电子产品,要求被害人将取得的电子产品交给嫌疑人。
第四步:嫌疑人通过骗贷获得购买的电子产品后,将电子产品销售到通讯市场套现,然后逃逸,后续消费贷款由受害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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