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核对“展鸿公司”集资诈骗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的公告》。详情如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办理(2023)63号集资诈骗一案,被执行人为沈,涉案公司为上海产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鸿公司”)。
为便于法院方便及时地发放集资参与人受损资金,保护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请集资参与人真实、全面、及时地核对确认相关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受损金额。现将“展鸿公司”集资参与人的信息核实确认情况公告如下:
01
平台在线时间
平台于2023年3月14日10点上线。
验证确认期:2023年3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请集资参与人在核实确认截止日期前尽快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02
站台入口
“展鸿公司”的集资参与人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登录相关信息核实平台进行信息核对确认:
一号站台。在微信上关注二中院微信官方账号,点击诉讼服务-刑事案件信息查询,搜索选择“展鸿公司”集资诈骗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查询。
▲识别二维码进入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2号站台。在微信上搜索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点击“地方特色”进入“刑事案件信息查询”,搜索选择“展鸿公司”集资诈骗案,点击以下案件信息查询。
平台三:关注微信官方账号“上海法院12368”,点击“诉讼服务”-“当事人”-“刑事案件信息核对”,搜索选择“展鸿公司”集资诈骗案,点击后续案件信息核对。
03
登录平台所需的信息
本人身份证,实名认证手机号,中国工商银行一类借记卡。平台可以在线验证银行卡信息。目前只支持中国工商银行的I类借记卡。如果没有该银行卡,请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核实。有关中国工商银行一类借记卡的详情,请联系中国工商银行服务电话95588。
04
损失金额的确定标准
实际投资金额减去实际提取金额(不区分本金、利息和红利)即为实际损失金额。没有实际损失金额的集资参与人不纳入登记范围。
05
其他的
1.如对受损金额有异议,请根据平台提示在平台中输入以下内容:本人投资的银行账号,填写银行流水明细,上传相关合同材料和银行流水照片。
2.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可以持以下材料进行登记:集资参与人死亡证明、集资参与人继承人的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相关公证书或者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书面材料,确定集资参与人的继承人。同一集资参与人有多个继承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指定一名继承人办理,并在平台上传全体继承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集资参与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定居国(境)外等情况不能办理登记的,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根据平台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遇人脸识别多次验证失败,请在平台上线期间工作日9:00-17:00拨打上海大数据中心电话“962600”至“3售后服务”至“5自然人识别”进行技术支持。
5.受损资金将在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对和异议处理完成后支付。受损资金支付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需要注意的事项
1.真实、全面、及时地填写和核对确认相关信息,避免因不核对、核对确认不完整、核对确认延误而影响自己和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查询确认相关信息,干扰法院执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3.注意防范电信诈骗。法院在联系有投资损失的人时,不会在电话或短信中索要个人隐私信息,不会要求转账、验资、支付。
4.请仔细阅读上述公告,并关注案件的最新公告。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以“以房养老”为名犯了非法集资罪
案例情况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某先后设立并收购上海李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上海灿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投资米乐山奶粉、常青油脂公司等项目为幌子,向社会公众借款募集资金。
2016年下半年,沈某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诱导投资客户将其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给展鸿公司。被告人顾某某在明知沈某某通过公司、灿鸿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下,引诱、帮助老年客户将其财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以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借给沈某某。
至案发,沈共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某鼓动投资客户抵押房产17套,帮助沈某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付共计5006万元。谷某某投案后,其家人返还了2954万元。
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以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顾某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自首。谷某家属退出2954万余元,可对谷某从轻处罚。
据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顾某某退赔违法所得,连同冻结的款项,按比例退给所有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这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家里的房子没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为借口,引诱老年人签订以房产抵押担保的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以抵押房屋所得资金购买其推销的所谓理财产品,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非法占有老年人的房屋。
“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和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途径,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制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差,恶意设置陷阱,利用“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
被告人沈某某、顾某某诱导老人抵押房屋获取资金,然后购买所谓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由于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抵押,老人最终“两个钱房空”。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沈某某、顾某某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罪论处。
建议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时,增强理财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高收益所盲目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和照顾老人。只有国家、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分子“诈空室”,让养老金诈骗无处藏身,保障老人幸福晚年。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精致话语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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