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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非法集资,出借人可以起诉吗?本金咋要回?有损失咋办?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出借人能否起诉借款人非法集资?但是,起诉之后,通常的结果是——

案例一:梁某某与河南金陵投资有限公司、商丘地城置业有限公司、郭某某纠纷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5民初4032号:被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还本付息的方式向出借人偿还借款,出借人逾期不还,诉至一审法院。经查询,一审法院已受理金陵公司、郭某某、迪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0余件,涉及人数多、对象不特定、金额巨大,不同于一般因生活、生产需要而发生的民间借贷。本案中的借贷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第5037号民事裁定书: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经查询,一审法院认定,金陵公司、郭某某、迪诚公司涉及民间借贷案件100余起,涉及人数众多、对象不特定、数额巨大,涉嫌非法集资罪。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法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决定驳回起诉后,应当将本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河南克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立案侦查。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民终第4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河南省克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于2020年12月9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高公(高字〔2020〕46号)对河南省克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将该案移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21)豫1303号第1383号执行裁定:终结(2021)豫1303号第1383号案件的执行。

案例三江苏沃格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第467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石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我院(2019)苏01第4729号生效民事裁定书也认为沃格尔公司等人涉嫌非法集资罪。目前不能排除本案涉及的借款纠纷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林的上诉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榆林丁鑫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 3676号民事裁定书:裕丁鑫财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尚未结束。本案涉及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涉嫌经济犯罪。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案例五邯郸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4第2592号民事裁定书:康桥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立案侦查,李某某的借款已被列入康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侦查范围,故本案所涉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吸烟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看到以上案例,你还会坚持去法院起诉吗?

借款人非法集资如何追回出借人本金?根据《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市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借款人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在牵头部门的监督下直接返还借款人,或者由办案单位依法追回,在刑事案件终结后返还借款人。

最后如果本金无法收回,损失由谁来承担?根据《非法集资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由出借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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