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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诈骗案例,小额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通过在各地张贴“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广告,然后以各种理由欺骗受害人汇款。近日,固镇法院对被告人凌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被告人凌将违法所得退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凌某邀约金某(已判刑)至湖南永州市,伙同金某、邹某(已判刑)、某(已判刑)、金等人,以“小额贷款”方式实施诈骗。凌某等人在各地张贴“无抵押、无担保”小额贷款广告,并留下联系电话。当受害人打电话询问时,他们对受害人实施了诈骗。被告人凌等人承诺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并以支付贷款利息为名,让被害人先汇款,再通过分别缴纳信用保证金、人身安全保证金、手续费等方式,让被害人汇款至指定银行账户,实施诈骗。其中,金某购买用于诈骗的电话、电话卡、银行卡,凌某、邹某外出张贴广告,五人共同负责接听电话诈骗受害人电话,用银行卡取款。就这样,该团伙骗取山东省金乡县苏某6000元、灵璧县朱某600元、安徽省庐江县夏某1500元、固镇县张某18000元、宿州市埇桥区郭某300元、淮南市田家庵区龚某10000元。被告人凌某诈骗涉案金额共计3640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凌被双峰县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凌某退缴赃款10600元,公安机关追缴赃款7400元,退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虚假事实,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凌某伙同他人,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但其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某虽未投案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退缴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贪小便宜吃大亏,天上不会掉馅饼。我们要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让陷阱击中我们,更不要给犯罪分子以行骗成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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