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27日讯据三明网报道,11月26日,三明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三元法院]
三原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辉、邹某郎、张某、徐某、涂某喜、尹某山、、黄某兴、康某辉等9人分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直接攻击这个案子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辉赴三明参与管理非法传销活动,并于2017年初接管三明市传销团队。依靠虐待、恐吓、威胁、殴打、体罚、限制人身自由等软硬暴力手段,逐渐形成张某辉,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张某辉、康某辉、。
2016年以来,该犯罪集团在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租用20余间房屋作为传销窝点,开展非法传销活动,迫使被骗传销成员分别缴纳2800元至10万余元不等的会费。传销组织成员80余人,张某辉等人从中赚取非法经济利益。
MLM组织以人际网络营销为模式,销售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无实际物品),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每件产品2800元,以发展人数和销售产品金额作为返利依据。通过微信、QQ,以男女朋友交往、求职为由,将被害人诱骗至MLM窝点,并通过恐吓、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拿走被害人的身份证、手机和银行卡,逼问银行卡密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教唆或强迫被害人接受虚假的“人际网络营销”项目内容教学 引诱、胁迫被害人通过购买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取得加入MLM组织的资格,并允许按照发展一名新会员、逐步拉拢15%提成的标准向参与者支付报酬,引诱他人加入MLM组织。
该犯罪集团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已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12起。被告人张某辉、邹某郎、涂某喜、张、尹某山、、康某辉、黄某兴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378600元。以人身监视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参加MLM活动。
法院判决
三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辉、徐某、涂某喜、尹某山、、张某、康某辉、居某郎、黄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张某辉在涉案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涉案MLM集团在三明市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负责。徐、涂某喜、尹某山、魏在组织、领导传销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康某辉、丛某郎、黄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除徐外,其余8名被告人均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该涉案组织以被告人张某辉为领导,以被告人徐某、涂某喜、尹某山、、张某、康某辉、居某郎、黄某兴等人为骨干成员,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共分五个层级,参与者相对固定。犯罪嫌疑人早已超过3人,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多达12起,恶贯满盈,欺压百姓。
被告人张某、涂某喜、尹某山、、康某辉、黄某兴、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承诺书,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被告人居某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4000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4000元。
其余均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元至16000元不等。
永安法院
永安法院对闫某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7起涉恶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认定
PS被告发给借款人的图片和恶意短信。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闫某顺、林某佳纠集被告人郑某、苏某玲、桥、林某良、曹某新、郑某明(另案处理)、肖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荣兴”、“融e贷”等网络借贷公司,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高利网络借贷。
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利用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及其亲友、同事进行恐吓、侮辱、骚扰,迫使借款人及其亲友还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其中:1。2018年初至2018年6月,被告人林某甲纠集被告人苏某玲、桥、林某良、曹某新、郑某、郑某明(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50万元在网上高息放贷,租用永安市燕某小区出租房作为放贷场所,成立“荣兴”放贷公司,利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其中,被告人林某佳、桥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6242条用于网络借贷,被告人桥、苏某玲负责促成借贷,被告人林某良、曹某新负责审核,被告人郑负责催收。在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彭、潘某和等6名借款人进行威胁、侮辱、骚扰,迫使借款人还款,严重影响了借款人及其朋友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闫某顺召集被告人郑某、曹某新、苏某玲、林某良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万元成立“融E贷”网络借贷公司,在闫某顺位于大田县桃源镇的家中及永安市闫某社区的出租房内进行高息借款。被告人闫某顺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放贷,被告人苏某玲负责整理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林某良负责推广,被告人曹某鑫负责审核,被告人郑负责放贷、财务、催收。当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时,会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借款人及其亲友进行骚扰、辱骂,逼迫借款人还款。据统计,5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996条用于网络借贷。
3.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闫某顺纠集被告人郑某、曹某新、苏某玲、林某良、肖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110万元购买“万顺金夫”APP,成立以被告人闫某顺为首的“万顺金夫”网络借贷公司,在永安市某小区进行高息借款。在实施高息网络借贷过程中,被告人闫某顺、苏某玲负责财务收支,被告人苏某玲还负责与APP对接,被告人曹某鑫、林某良负责审核客户信息,被告人郑某、肖负责催款。为了增加贷款客户数量,扩大贷款业务,会与其他贷款公司交换公民的原始个人信息。在借款人未及时还款的情况下,采取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方式,对余某、林某娟等21名借款人进行威胁、恐吓、侮辱、骚扰,迫使借款人还款,严重影响了借款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另查明,被告人闫某顺在实施网络借贷过程中,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3904条,供个人使用。
法院一审判决
永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顺、林某佳、郑某、曹某新、林某良、苏某玲、吴某桥为非法目的,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闫某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闫某顺、林某佳、郑某、曹某新、林某良、苏某玲、乔在追债过程中,以电话轰炸、发送恶意短信、微信等方式辱骂、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友。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7名被告人各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闫某顺、林某佳、郑某、曹某新、林某良、苏某玲、桥等人在永安市区长期纠集在一起,实施以“软暴力”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出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借贷、按事先分工索要债务,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宜区分主犯和从犯。被告人闫某顺、林某良、苏某玲、乔案发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曹某新、林某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7.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有良好悔罪表现,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永安法院采纳。
据此,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处被告人闫某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两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000元至4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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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福建三明市黑恶势力团伙,三明案件新闻":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6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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