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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非法拘禁他人已判的案例,非法拘禁团伙判刑案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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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某小额贷款公司为讨债,雇佣他人扣押债务人,并以各种方式闹事。

日前,镇远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贾某、唐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至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贾等人出资在庆阳市西峰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为贾,总经理为袁,负责贷款发放及回收业务,出纳兼信贷员为李。

公司成立后,先后向张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孙某某发放贷款。截至2014年末,上述债务人无一能够按期还款。

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贾雇佣唐、袁等人帮忙讨债。唐、袁又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刘、王、等人为公司催收账目,约定从借款中提取钱款作为报酬,并指派袁、李为催收人员提供信息、带路。

唐等人在催收账款过程中,采用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拦截、人身骚扰、非法藏匿于他人家中、勒索财物或任意毁坏财物等方法强行催收债务,并直接或间接受贾指使报告进展情况。

期间,因人手不足,经贾同意,唐某雇佣臧某、薛某在劳务市场参与收账。

在共同犯罪中,贾、唐是主犯,袁、李是从犯。该团伙共实施非法拘禁6次,寻衅滋事7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讨债过程中,多次非法拘禁他人,寻衅滋事,扰乱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中,贾、唐等6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袁、兰等5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王、臧等4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还认为,本案系因小额贷款引发的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被告具有强烈的实现债权的目的。被害人长期拖欠巨额借款,在案件原因上也有过错。

镇远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办案法官指出,涉案小额贷款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贷款公司,其发放的贷款均为合法债务,利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4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因此,贾等人在讨债中虽已触犯刑法,但不构成非法讨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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