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上午,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桂林冠鑫公司原投资经理李兵受贿一案。
被告人李兵系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桂林冠鑫公司原投资经理、副总经理,桂林冠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南宁纪信小额贷款公司执行董事,铁控资产公司执行董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冰于2009年至2011年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4.9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李兵当庭表示认罪,并表示已退缴全部受贿款34.9万元,同时自愿缴纳罚金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兵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鹿寨县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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