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工作室制作
作者|王筱月编辑|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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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五矿发展被调查# #股票#
就自身业务而言,被阿里牵连的五矿发展(600058)可能经不起放大镜的检验。
近日,五矿发展发布公告称,因与阿里巴巴合作,公司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调查。五矿发展曾与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五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电商”),涉嫌经营者非法集中。
五矿电商是五矿发展建立的钢铁B2B第三方平台,专注于中小企业的钢铁贸易。相应的,五矿发展也成立了深圳五矿电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电商小额贷款”),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2020年,由于五矿电商小贷发放的长期贷款增加,五矿发展发放贷款和垫款超过1亿元。
刘清工作室独家发现,五矿的放贷野心其实在多年前就已显露。五矿发展旗下很多公司可能会通过指定上游供应商的方式,与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实现资金闭环流动。以贸易的名义,借贷的做法。
很多情况下很多合伙人都说过,五矿发展实际上是以购销合同为幌子,出借国有资金,获取利息收入。五矿发展的子公司在庭审中也承认,公司参与了这样一个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贸易链条,合作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其中两起案件,法院确认五矿发展与合作方的交易为循环交易,不仅认定合同无效,还认为五矿发展涉嫌经济犯罪。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文禁止“空 transfer”、“接单”等此类融资贸易和虚假贸易业务。早在2014年,国有企业融资贸易引发的债务风险就引起了SASAC的关注。广东省明令禁止以融资为目的、无实物交易的虚假贸易业务,但部分企业仍顶风作案。
刘清工作室梳理发现,五矿发展及其子公司因合同纠纷频繁对簿公堂。大多数案件涉及的合同签订于2014年至2016年。当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可能给五矿的发展留下了不少后遗症。
截至2020年末,五矿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4.79亿元和20.78亿元,与2019年相比几乎没有变化。这意味着五矿的发展在2016年之前产生了一个约36亿元的黑洞,至今没有收回。
数据显示,五矿2020年总资产约218亿元,净资产约67亿元。
购销合同实际上是国有资金贷款吗?
2020年年报显示,连云电子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公司”)欠五矿发展2.34亿元。五矿发展对这笔债务只计提了5%的坏账准备,因为“取得资产抵押,预计坏账损失较小”。
刘清工作室发现,五矿发展旗下的中国五矿深圳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深圳”)与连云公司存在合同纠纷。
根据二审判决,连云公司应偿还五矿发展2.41亿元货款及相应违约金,与年报披露的金额相近。北京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治公司”)以其名下资产为该笔债务提供了高达4亿元的房产抵押,也对应了“取得资产抵押”的说法。
二审中,山治公司对五矿深与连云公司的交易提出质疑,称其“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它说,五矿深圳利用其在银行的信贷额度,将资金贷给其他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
另一家担保人北京机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建设公司”)也做出了同样的声明。
它说,在贸易链中,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钢材用户都是由连云公司指定的,但没有真正的货物流动。五矿深交所向上游供应商支付货款后,资金通过交易安排最终回到连云公司的控制之下,客观上形成了循环交易。根据双方的协议。除了向五矿深圳支付交易账单外,连云公司还需要支付年利率为7%的费用。
在山治公司和吉时公司看来,多收取7%的费用不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交易惯例,更像是收取资金占用费。五矿深圳是以销售合同的名义放贷。
但对于上述说法,山治公司和吉时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连云公司返还购房款,山治公司与吉时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另一起纠纷中,该合伙人还指责五矿发展“通过买卖掩盖放贷”。
在五矿发展2020年年报的其他应收款清单中,五矿发展已向鞍钢附属第一轧钢厂第一分厂(以下简称“鞍钢分厂”)预付了一笔款项,共计4.32亿元。基金账龄超过5年,截至2020年底仍未收回。
刘清工作室发现,五矿发展旗下的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钢铁”)也与鞍钢分公司对簿公堂。
庭审中,鞍钢分公司提出,该购销合同是五矿钢铁借出国有资金的幌子,五矿钢铁将该资金借给深圳市idy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dy公司”),其将在3个月内赚取贷款的1.5%。
根据合同,五矿钢铁从鞍钢分公司进货,然后卖给idy公司。但鞍钢分公司表示,整个过程中,五矿钢铁从未向鞍钢分公司要过货,鞍钢分公司也不需要发货。
鞍钢分行表示,在总共19笔交易中,鞍钢分行先承兑五矿钢铁出具的承兑汇票,然后在银行承兑并贴现该承兑汇票。随后,鞍钢分公司按照idy公司的要求,将贴现资金转入指定的第三方收款人。
根据idy公司与五矿钢铁的约定,承兑汇票到期前,idy公司将“货款”汇入五矿钢铁指定的账户,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五矿钢铁1.5%的固定利息。
庭审中,五矿钢铁坚称双方交易正常,认为五矿钢铁公司、鞍钢第一轧钢厂、idy公司是三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一方不可能控制另一方。至于鞍钢分公司的说法,法院也因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判令鞍钢分公司退还预付款1.5亿元。
循环贸易可能涉嫌经济犯罪
在五矿发展涉及的合同纠纷案件中,“以购销名义出借资金”的说法不断出现。在这些案件中,合伙人提出了循环贸易的路径,并详细列举了五矿发展的贷款利率,但因证据不足,大多未被法院采纳。
然而,五矿发展旗下的中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矿公司”)曾在一次庭审中承认参与了这种借贷链条。
2014年、2015年,贺刚(上海)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刚公司”)与矿业公司、矿业公司、山东耀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硕公司”)、耀硕公司、山东耀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铸公司”)、耀铸公司合作,合同涉及的标的物名称、船名、数量、交货地点相同,但交易单价不同。
根据矿业公司自述,4家公司通过循环贸易进行企业间拆借,以港和公司为出借人,以耀珠公司、耀硕公司为借款人,以矿业公司为资金渠道。港和公司与耀珠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
谈及货物交接,矿业公司表示:“涉案货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港和公司、耀珠公司、耀硕公司编造物流凭证配合循环贸易。”
二审中,法院根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员工邮件和QQ聊天的内容,认定四方形成了封闭循环的贸易关系,不属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终审判决,矿业公司不必向香港和公司退款。
刘清工作室发现,在另外两起涉及五矿发展的合同纠纷中,法院也认为五矿发展确实存在循环贸易,涉嫌经济犯罪。因为合同被认定无效,五矿发展最后损失了5000万元预付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矿业公司与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新兴铸管公司、上海优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优固公司)、上海优固公司、中矿公司结对签订购销合同。
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三份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规格、型号相同,且均在同一天签订,客观上形成了封闭循环交易。其中,采购资金在AG中表现出低流量的特点,不符合正常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交易习惯。
对于这种不符合商业逻辑的做法,新兴铸管公司一审也提出了“借用”的说法。
其称中矿公司欲贷款给上海优固公司,于是新兴铸管公司签订了一份实际未履行的购销合同,将中矿公司的贷款资金转给新兴铸管公司,再由新兴铸管公司根据中矿公司的指定转给上海优固公司,从而完成中矿公司与上海优固公司之间的贷款。
涉案合伙人中,上海优谷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景洪已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逮捕。中矿公司涉及的合同事实已纳入徐景宏刑事案件调查。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中矿公司一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但涉嫌经济犯罪。
五矿发展的另一家子公司五矿钢铁也与新兴铸管公司进行了交易,模式与上述描述类似。法院也认定是循环交易,涉嫌经济犯罪。多次上诉被驳回后,五矿发展对两家子公司支付给新兴铸管公司的采购款5811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36亿外债未收回。
2015年前后,国内钢材等大宗商品价格暴跌,一些从事大宗商品贸易的国企入不敷出。很多国企凭借银行信贷的天然优势,通过这种“融资贸易”把资金借给民企,收取利息,解决利润来源问题。
而费尽心思从国企获得高息贷款的民营企业,缺乏足够的信用向银行借款,经营状况往往不乐观,容易形成坏账。早在2013年,多家广东省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均涉及“融资贸易”。
应急处理完成后,广东省国资委发布了《2014年广东省推进商业业务风险防控和企业转型创新的指导意见》,明确禁止以融资为目的的虚假发票、无实物交易等虚假贸易业务。
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融资贸易法律风险防控”进行了专题调研,再次表明了国资监管部门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很多企业为了支撑虚假业绩,依然顶风作案。
刘清工作室梳理发现,五矿发展及其子公司因合同纠纷频繁对簿公堂。大多数案件涉及的合同签订于2014年至2016年。当年签订的购销合同,可能给五矿的发展留下了不少后遗症。
仅2020年,五矿发展就对18家企业形成的3亿元应收账款进行了坏账计提,原因是“债务人资金困难”。
截至2020年末,五矿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分别为14.79亿元和20.78亿元,与2019年相比几乎没有变化。这意味着五矿的发展在2016年之前产生了一个约36亿元的黑洞,至今没有收回。
近期,一些地方国企出现债券违约,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今年2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禁止融资贸易、“/kloc-0”、“接单”等虚假贸易业务,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点。
对于五矿的发展来说,2021年可能不同寻常。
王筱月是刘清工作室的资深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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