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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发布2起抗拒执行和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的原因,大同发布2起抗拒执行和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的通知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执行难”与“无法执行”的区别,并通报了5起打击拒不执行、无法执行犯罪的典型案例。

难以实施

无法执行

发布会上,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韩毅结合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对“执行难”与“无法执行”的区别进行了详细解读。

拒绝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全称,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且有能力履行的当事人的严重行为。

打击“拒绝犯罪”的典型案例

01

案例1孔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孔最终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事实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终审判决,判决孔向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沙岭村王某支付人民币106385元。大同南郊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催告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大同市南郊区法院将孔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孔某被列为网上通缉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向法院缴纳了执行款及利息13万元,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2017年12月6日,大同市南郊区法院作出(2017)京0211号刑事判决,判处孔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孔某未向申请人王支付人民币10万元。经法院多次提醒,他才得以拒绝履行法律义务。因拒不执行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法院多次提醒的情况下,他能积极履行义务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侥幸心理,导致误判形势,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02

案例二:李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李每月有工资收入,有房屋拆迁款,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36万余元。进入刑事问责程序后,他让家人代为缴纳执行款。他确实表现出了悔意,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最后被法院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事实

被执行人李因交通事故死亡,虽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边某等4人起诉至灵丘县法院。经(2010)灵民初字第45号、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同民终字第492号判决书,判决李给付刑事死亡赔偿金共计224379.5元,死亡赔偿金共计14163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未能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灵丘县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的工资账户,但李某在未告知法院的情况下私自变更工资账户,并关闭冻结账户,从其他账户收取工资。2012年9月27日,李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灵丘县法院判处司法拘留15日。后灵丘县法院判决扣留右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李某拆迁款,但李某于2015年6月26日将其取走。法院多次与其协商支付执行款时,李均回避,拒不支付。并且拆迁款被私用,导致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灵丘县法院将李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2月25日,李被朔州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月2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灵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30日被逮捕。2016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家属代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并取得申请人谅解。灵丘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令其支付死亡赔偿金36万元。李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因拒不履行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也告诫有履行能力,但拒绝履行的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最终会为自己的不诚信和抗拒执行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无法执行

不能执行是指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将执行案件执行到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用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执行失败”的典型案例

01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大同某房地产公司、某某、某某一案。

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童某、韩某借款纠纷一案,大同仲裁委已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大同某房地产公司、童某、韩某向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借款本息652246元。

实施过程和法律依据

该裁定生效后,大同某房地产公司、童某、韩某未履行法定义务。大同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三名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经过调查发现,大同某房地产公司门面难找,三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告知被执行人申请后,认可了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终结执行程序的申请。该案依法裁定终结这一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无法执行而进入终审程序的案件。

02

阳高县某煤炭运销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申请执行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调解。认定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自调解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阳高县某煤炭销售公司支付1200万元。

实施过程和法律依据

调解书生效后,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给付被执行人300万元,尚欠900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向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对其银行账户内的动产和不动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反馈意见后,被执行人认可了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向法院提交了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2017年12月1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大同煤矿某实业公司在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就是典型案例。

03

杜某申请执行大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杜某申请执行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杜某42772173元。

实施过程和法律依据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中院依法向大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大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和车辆;被市中院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大同市南环路某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一栋建筑面积1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56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内。产权部门没有登记信息,无法处置被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市中院向申请人反映这一情况后,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交了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该案依法裁定终结这一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该财产无产权登记,无法处分。本案属于典型的因执行失败而进入终审程序的案件。

编辑:梁会杰

提交材料: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山西省高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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