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晚间有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业务准入、业务范围和基本规则、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界定和监管制度,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二是明确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互联网平台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三是规范业务操作规则,对网络小额贷款的额度、用途、联贷、贷款登记等提出相关要求。
四是督促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加强管理,规范股权管理、资金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收集和使用客户信息,不得诱导借款人过度负债。五是明确监管规则和措施,督促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有效性,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是明确了存量业务整改过渡期的安排。
关于业务访问:
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依法批准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颁发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90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发证部门批准换发的,每次换发的有效期为3年。小额贷款公司到期未申请续期的,发证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许可证,并督促其依法妥善解决现有业务。
关于控股股东
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总额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对公司的出资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35%;
(四)有明确的网上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战略和计划;
(五)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监督管理部门、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互联网平台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所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平台运营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已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二)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持有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
(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注册地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开业2年以上,最近2年在市场监管、网信、税务、电信、公安、法院等部门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满足发展网络小额贷款需要的客户群;
(六)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和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七)主要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后,及时向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和变更手续。
关于注册资本
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关于贷款的目的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根据合同约定对贷款用途进行监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网络小额信贷不得用于以下目的: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购买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
(三)法律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关于贷款金额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整体负债、资产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金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自然人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不超过其最近三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两者金额较低者为最高贷款金额;单户网络小额贷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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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微贷款禁入要求,小微贷款禁入标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2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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