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继续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继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挥积极作用,现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如下:
一是对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三、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6。附件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4.本公告所称农民,是指长期居住在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的家庭,也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家庭和户籍不在本地但在当地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户;随家人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本地户口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是农民。农民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以户为统计单位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对农户贷款的判断,应以贷款发放时的贷款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标准。
本公告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总额余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
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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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小贷公司的税收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优惠政策":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1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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