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国盈网!
官网首页 小额贷款 购房贷款 抵押贷款 银行贷款 贷款平台 贷款知识 区块链

国盈网 > 小额贷款 > 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上一期提到,有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员工非法发放贷款的,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那么,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许为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负责全面经营管理。

2012年,海福鑫公司经营遇到困难。为缓解资金短缺,一方面,许以海福鑫公司、本人、徐福成、张某义的名义向多家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另一方面,许隐瞒海福鑫公司的债务情况,委派海福鑫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下游经销商户私下达成协议,以先发货后预付款、部分资金为商家无息使用、或合作期间由海福鑫公司承担贷款利息等不同条件,诱使多名商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

海淀法院认为,被告人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被告人许隐瞒公司陷入困境的实际情况,指使其下游经销商捏造事实,谎报贷款用途,以欺骗手段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惩处。

宣判后,上诉人许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第三,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骗取贷款罪的客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现阶段,没有充分的依据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其他金融机构。因此,海福鑫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金融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他们的性质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可否认,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业务具有金融业务的功能和作用。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编制的《金融机构代码》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代码的必备要素,甚至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统计相关文件的通知中,小额贷款公司也一度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被明确纳入金融统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管理办法》中所列的金融机构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客观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和融资渠道受到严格限制,其设立未经银监会批准,也未获得金融牌照,不同于我国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一般特征。尽管在现实中,要求官方正式授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的呼声日益高涨,但到目前为止,其金融机构地位仍未得到银监会的确认。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但并未赋予其金融机构的地位。因此,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在行政领域并非没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函只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监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对其进行监管。”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是不是金融机构并不明确。

其次,刑法作为保障法,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与其他部门法发生明显冲突。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调取并查阅了多份民事裁判文书。从相关民事审判实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借款纠纷大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提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借贷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发生的纠纷。”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被视为金融机构而没有争议。

再次,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原则,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成为本案的被害人,必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犯罪主体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小贷公司能够成为骗取贷款罪的被骗单位,也就符合了非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主体要求。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没有明确界定金融机构性质的前提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秉持刑法谦抑性,至少在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不应被视为刑事审判中的金融机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海富信公司、被告许骗取联合小额贷款公司人民币1700万元,实际交付人民币560394元,已构成不当骗取贷款罪。对此部分事实和数额,本院不予认可。

四。结论

通过这个判决可以知道,北京法院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持否定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关于作者:

李亚普律师,在法院工作10多年,2007年成为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PCG全国合同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PCG刑事法律事务部(第二部)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十字委员会委员,民革朝阳区第四支部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模拟庭审大赛”专家评委、《法制晚报》特邀嘉宾专家。李律师为中石化集团、大唐集团、北控集团、北汽集团等多家国企提供服务。李律师执业近20年,擅长刑事辩护,代理过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枉法裁判案、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案等影响较大的案件。

一些刑事案件:

1.北京市公安局张某某枉法裁判案(北京一中院判处缓刑);

2.张某某贪污公款13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900余万元(邢台魏县法院判处缓刑)。

3.石某因贩卖毒品被判缓刑(海淀区法院判处缓刑)

6.刘某某诈骗21万余元,判处缓刑(大兴区法院判处缓刑):

7.邵某某因盗窃数额巨大被判缓刑(朝阳区法院判处缓刑)

8.王某某猥亵案(朝阳区法院判其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9.张敲诈勒索案,一审五年,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

10.周某某信用卡诈骗仅判两个月拘役不得保释(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11.当初某因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怀柔区法院)。

12.孙某某合同诈骗3000万元不起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

13.赵某某贪污60余万元不起诉案(海淀区检察院)

14.田某某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不起诉(房山区检察院)

15.徐某某强奸不起诉案(大兴区检察院)

16.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不起诉(海淀区检察院)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行为人使用虚假材料从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149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