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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如何依法保护个人虚拟财产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虚拟财产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其价值独立于其他网络资源或不动产。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为单独的法律条文写入民法典,明确了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法律地位。这一立法举措填补了law 空之间的空白,为今后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虚拟财产?

广义的虚拟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包括:

1.虚拟物也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人物、装备、宠物等。

2.虚拟货币作为网络世界中的等价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桥梁作用。它是有许可的虚拟物,比如腾讯的q币和q点,盛大的优惠券,百度的百度币等等。比特币等特殊虚拟货币的获得需要一定的资源、财产和精力,具有交换价值,属于虚拟财产。

3.身份认证信息,即用户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注册的账号,是享受网络信息服务的身份载体,如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账号,以脸书、Tiktok、微博为代表的社交网络账号,以及小红书、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邮箱账号、网店等。

4.虚拟空房间,如个人主页空房间、域名、网页等。虚拟财产需要有价值作为离婚分割的前提。因此,在普通离婚诉讼中,争议的虚拟财产主要集中在网店、微信账号、虚拟货币和具有商业价值的网页上。争议的实质在于产权的划分。

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把情况解释得更清楚些。

王先生去世后,妻子要求腾讯公司提供王先生的电子邮件密码,以便丈夫整理保存在电子邮件中的照片作为纪念。腾讯能拒绝吗?!

大概不会!邮件中的照片是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民法典改变了继承法中关于继承范围的列举性规定,通过总则空,为虚拟财产纳入继承范围提供了立法指导和司法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继承规则时,要区分网络数字财产和网络服务。前者如照片、文具或存储在网络中的虚拟货币,应属于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后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相对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死者继承范围,要看网络服务协议的具体内容。

虚拟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把情况解释得更清楚些。

婚后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共同注册该店铺,并以被告徐某的名义注册。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要求继续经营自己的企业。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考虑到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发挥网店的最大效益,法院判决被告徐继续经营。双方就网店价值达成一致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折扣。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

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和投资所得。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丈夫和妻子在处理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如何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

把情况解释得更清楚些。

2016年1月,赵某、尹某、袁某、张某四人通过微信群聊,聊到微信微信官方账号“A”。随后,赵以个人注册了“A”的微信官方账号,并开设了银行账号作为公众账号。官方账号运营过程中,赵、尹、袁、张设置了本栏目。内容以四篇文章的形式呈现,分别出版或由新闻部出版。截至2017年7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已超过300元。后来,赵和另外三个人分道扬镳。赵秀更改了官方账号密码,并扣留了官方账号。原告尹某、袁某、张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经营时对公众号及收益进行分割。如何确定官方账号的价值?

根据评估机构对资产的综合评估,以及诉讼后粉丝数量、粉丝数量的综合变化,法院判决微信官方账号价值340万元。

微信官方账号可以归为虚拟财产。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已有成熟的建议,如网络服务成本的确定、游戏玩家经济成本的计算、市场交易价格、认证机构的评估等。在新媒体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方面,可以借鉴网络游戏的认定方法,但需要结合我国媒体平台的特点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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