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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虚拟货币新规:炒币违法吗?

区块链 岑岑 本站原创

2021年9月24日,央行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虚拟货币及相关虚拟货币活动的属性,明确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工作机制,并提出要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监测。这份文件签署于2021年9月15日。结合之前的政策和对《通知》的精读,链法律师团队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政策。

通知的背景

“回答记者提问& # 822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没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发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继续开展风险预警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高压态势,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风险形势,起草了《通知》。

笔者认为,《通知》的发布,强调了新形势下以往的监管内容,是对以往监管工作的延续和补充。

重要的事情再说一遍。

这一次,;《通知》再次强调了虚拟货币的基本属性及相关经营活动。为什么呢?

关于虚拟货币的属性: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本质上,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但比特币交易是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可以自由参与,风险自担。”

关于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通知》强调,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明确”是指监管政策从一开始就非常明确。

“一致性”是指监管政策自始至终保持一致,即加密资产的非货币属性,如比特币、以太坊、TEDA币等。

《通知》还对“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进行了列举和界定,主要包括: (一)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二)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3)作为中央对手买卖虚拟货币;(四)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5)代币发行融资(ICO);(6)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

以上内容不是第一次提了。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明确提到了最后一项内容。

在答记者问中提到,起草这份通知是结合新的风险形势,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

通知的目的是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高压态势。

很明显,境外交易所向中国提供的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994年后,交易所出海。然而,根据保护性管辖原则,这些交易所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因为它们为中国人民提供服务。

管辖保护是指对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人适用我国刑法,无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是在其境内还是境外实施。

此外,通知还强调,为境内外交易所提供服务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列出了营销推广、支付结算、技术支持三种行为。

这并不奇怪。如果经营交易所,为中国人民提供服务被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行为自然要承担责任。

此外,列举三类行为是我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通行做法。如现行立法对网络赌博罪、网络传销罪、网络非法集资罪的规定,也对上述三种行为进行了评价和列举。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公众对此尤为关注。

通知发出后,很多朋友和业内人士通过各种渠道给我们留言,问能不能炒。炒钱是否违法;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产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什么是公序良俗?

中国民法典总则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分为四个部分:

(1)第八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2)关于法律渊源的第十条,习惯的适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概念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公共秩序,即法律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是良好习惯,即法律秩序之外的道德,即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遵循的道德规范。

借鉴国外案例理论,我国学者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分为10类:(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的合同;(2)对家庭关系的损害,如协议解除亲子关系;(3)违背道德,如开妓院的合同,实践中获得性贷款的情况;(4)侥幸出手行为,如赌博、销售大奖、变相赌博等。;(5)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如过度限制人身自由以换取贷款;(6)对经济自由的限制,例如通过利用相互贷款扩大金融实力来分割和封锁市场的协议;(7)违反公平竞争;;(8)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9)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十)牟取暴利的行为。

什么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

即虚拟货币投资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签订虚拟货币投资合同,如果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在这份通知中,确定相关行为无效的方式是“不道德的无效规则”。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规则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庸俗无效规则”。

无效合同与非法律保护有本质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投资者在委托协议项下的债权不会被法院评估。

否则,合同无效。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无法或没有必要退货,将给予折扣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合同无效后,法院仍会对委托人委托的财产进行相应的处理。比如行为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投机倒把违法吗?

如上所述,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普通民众有参与风险的自由。

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规则包括“非法无效规则”和“庸俗无效规则”。

对于上述通知中关于虚拟货币投资无效的表述,该表述明确指出了“不道德的无效规则”,而非以虚拟货币投资违法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不承认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进行货币流通和使用等金融活动,但不否认虚拟货币可以像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也不禁止其作为普通虚拟商品进行交易。

换句话说,人们所说的“金钱投机”不能简单直接地理解为违法违规。当货币投机和特定货币投机违反公序良俗时,将被视为无效。即使无效,《通知》也没有指出投机违法。

如何理解冒险?

在《如何理解非法集资新规中的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一文中,我们有明确的自行承担损失的解释;

承担风险不代表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这不代表三个人不在乎!风险自负意味着损失自负。在这里,损失由自己承担,要参考以下内容:

参照《预防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电子租宝”为例:

案发5年后,2020年1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电子租房宝”案首份资金返还公告,涉案金额745亿元,在全国引起轰动。2020年1月16日,对在“电子租宝”网络平台参与集资并参与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退款;

本案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案件。本案追回的资金应进行清算,即平台剩余资金应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按照* * *利率,有人算出退款比例在40%-50%之间;

换句话说:

投资100万,可以拿到40-50万(这在同类案件中已经是很高的比例了)。这部分属于返还资金。未还的损失50-60万自己承担。这意味着,条例中提到的集资参与人自己承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成为政策发布主体。

与以往的风险提示、公告和通知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通知的主体。

但这并不奇怪。毕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属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应该出现在这里。

这进一步证实了& # 8221;回答记者提问& # 8221;指出,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是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

另外,两个最高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我们有必要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通知,明确它的重点和方向。通报打击“交易投机”,查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我们在《金融、能源、比特币、矿业》一文中指出,从传统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来看,世界各国对证券发行都持严格的监管态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长期实践中,各国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理念和框架日趋成熟。监管的重点是保护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遵循“监管力度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成正比,与投资者自身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成反比”的监管逻辑。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鱼龙混杂。虽然有比特币、以太网等成熟案例,但在“区块链+虚拟货币”的名义下,更多的是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相比之下,在市场上,越来越多对区块链知之甚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人参与其中。

因此,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投资一直是明确的、一贯的,即受到诸多限制,不纵容投资者的过度“热情”,坚决打击交易投机行为。

所以通知从标题到内容都指向了“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投机行为”,而不是“虚拟货币交易”。当然,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你要承担风险。

“明确性”和“一致性”也体现在对犯罪的不容忍上。《通知》中列举的被禁止的“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可以通过现行刑法体系进行评价。可以预见,上述经营活动将成为下一步监管的重点。

这项政策的目标是维护“人民财产的安全”。不管对于过热的市场& # 8221;泼冷水& # 8221;,或者说打击市场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其政策制定是针对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立足点是& # 8221;人民财产安全& # 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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