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明确Web3的全球监管合规性,就不能回避中国。首先,抛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一刀切”的禁止态度,考虑到Web3项目大部分归@PRC所有,Web3项目大部分用户为@PRC,了解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助于把握Web3项目整体的法律合规风险。
时至今日,由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一刀切”禁止,更谈不上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制度。另一方面,香港在不久的将来也在释放Web3的好处。可以看出,中国主要从区块链(货币链分离)和元宇宙的角度发展从互联网经济延伸出来的数字经济,而香港则从加密原生和虚拟货币的角度发展从传统金融体系延伸出来的数字经济。
1.《关于防范比特币时代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简称“289号通知”)2013年12月3日,由于当时一种由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的所谓“比特币”在国际上引起广泛关注,国内部分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比特币相关产品,因此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 * *、银监会、保监会,
三。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Crypto时代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简称“924通知”)2021年9月15日,由于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的兴起,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 *、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银发
(4)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这一规定的出现,对后来关于虚拟货币的民事司法审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这类案件中,多为委托购买、委托投资产生的纠纷。在法院认定涉案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基础上,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结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四,写在最后,通过以上分析,我国对虚拟货币的严格监管逻辑在于从国家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切断所有虚拟货币和法币(主要是人民币)的流通,明确虚拟货币的“非货币”属性,包括虚拟货币的发行(ICO)和交易(法币兑换和货币兑换)。在此基础上,在刑事层面打击因虚拟货币属性引发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洗钱等犯罪,在民事层面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
可以简单概括如下:
(1)虚拟货币没有货币属性,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属于违法行为。
(二)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3)持有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身没有界定,即持有虚拟货币仍然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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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简述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qkl/179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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