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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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宇宙的背景下,我们的版权和立法可能会呈现怎样的变化趋势?
我们在实验室里做了一些关于超宇宙的科学实验。我们的科学实验主要是围绕这三个关键词展开的,这三个关键词也是我们版权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层面,有虚拟人。在对象层面,有虚拟的东西。在内容层面,在元宇宙,我们做了一系列关于版权的实验,比如算法,控制。
虚拟人产业的发展将给法律带来挑战
我们在实验室研究了不久前由Stylegan神经网络合成的两张虚拟人的图片。现在这个合成的人物形象是基于算法的改进,比之前的虚拟人形象多了更多的人格属性。基于虚拟人的算法改进将进一步增加其个性属性。虚拟人的形象确实和真人很像,但如果你和他聊天,你马上就能认出他不是真人。这涉及到我们的另一个实验——自然语言理解的技术。
前段时间另一个基于open AI的实验是CHAPT的一个模型做的实验,被大家热议。属于我们alp自然语言理解,具有一定的里程碑意义。虽然在实验中,我们也能感受到神经网络的自然语言理解有了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错误,无法达到图灵测试标准,但其问答具有一定的智能性,相比之前的nlp语言模型有了很大的进步。
基于这两个实验,我们可以发现虚拟人产业的发展可能会给法律带来几个重要的挑战。
需要为虚拟人创造个性。
虚拟人类产业将迎来元宇宙的发展。这种发展一方面是基于图像的算法的改进,另一方面在自然语言理解方面也会有很大的进步。这个时候虚拟人必须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必须要在行业内有价值。如果只是形象代言,没有产业开发价值。而自然语言理解的模式,让虚拟人无论是形象还是灵魂都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将这两种神经网络结合起来,在超宇宙的场景中会有很多应用。不过虚拟人也面临一些立法空白。一个是AI虚拟人的法律地位,一个是真实虚拟人的法律地位。随着行业的发展,这两个法律问题会越来越突出。
随着AI虚拟人的人格越来越强,在法律上是什么?按照我们现有的民法,AI虚拟人没有人格地位。目前我们一般将其视为财产法律属性。但是现在它面临着新的挑战。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传统的公民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但在元宇宙中,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能会延伸,虚拟人的存在可能会在死后延伸,这就是虚拟人的法律地位。在现实社会中,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人们对集权的信任之上的。但是在元宇宙中,虚拟人的形象,包括性别,都是可以自己定义的。因此,与这两个社会场景相关的所有法律维权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地位的确定。我们需要为虚拟的人塑造一个人格,也要尊重虚拟的人;对于虚拟人来说,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中的财产和责任应该是分开的。
解决虚拟物体的所有权问题。
现在元宇宙里的虚拟物越来越多,比如虚拟黑马,可以用,虚拟衣服不仅可以欣赏还可以穿。但是这里提出了一个新的财产概念,这是我们现实社会中两种财产所不能涵盖的。
我们现实中的财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是可以控制的。这是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要解决的问题。还有一种智力产品,是知识产权法要解决的问题。现实中的事物可以被支配,但不能* *,而我们的知识产品如音乐、艺术作品等可以被支配。但虚拟物是一种新的财产,在元宇宙中既可以* *又可以支配。如何保护这种新的财产,我认为核心是解决两个问题。
首先是确权,即其产权归谁所有。二是交易,也就是如何保证这个虚拟的东西的交易。
我们现在没有相关的立法。在业内,人们采用NFT保护,这是基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形成的共识,当然也是对虚拟物体的一种保护。那么,这种保护目前的立法问题是什么?我们在实验室做了一个NFT实验。基于以太坊ERC721的协议标准,编程语言是Sicikit区块链造币公司的编程语言。我们做了一个NFT实验。我们选择了NFT最常见的数码照片,但原理是一样的。为了做这个实验,我们实验室部署了一台本地区块链。
通过这个实验,我们可以思考NFT的价值归宿和立法重点。第一,我认为NFT最终的价值归宿可能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NFT的炒作或交易。我想它真正的价值归宿应该是我们前面讨论过的虚拟的东西——在元宇宙背景下的一种新型财产的确认和交易。NFT真正的价值归宿是对虚拟物品使用价值的保护。这时候就相当于形成了两套所有制。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基于所有权制度保护物的使用价值,在元宇宙中,我们基于NFT保护虚拟物的使用价值,从而形成对立的格局。第二,NFT要做好信用建设。NFT应该完成基于分散技术的信用建设,但现在我们的NFT还没有真正做到。目前,数据存储在以太坊或区块链。由于数据量很大,我们应该努力寻找一种新的、耗能更少的、分散的数据存储结构。它的特点是一旦储存,任何人都不能更改。半区块链半集权的结合没有法律上的确认效力。第三,目前NFT立法的重点是反洗钱。其他问题,因为目前产业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虚拟物的发展刚刚起步,可以等等。由于NFT的特点是交易主体匿名,基于区块链的方法无法追踪,因此很容易被应用到洗钱场景中。这样才能看到NFT被应用到它真正的目的地——后期元宇宙产业成熟后的虚拟物的确认和交易。
权利的实现:从法律主义到算法控制的转变
最后一部分是内容的变化。在这方面,我们在算法控制上做了大量的实验。我觉得算法控制也是未来在元宇宙的发展趋势。在元宇宙、3D电影和新艺术中,权利人会使用算法控制来控制自己的艺术品和作品,也就是说,没有权利人的允许,是不能使用或看到的。
我国传统的著作权法是著作权法定主义,是著作权内容扩张和权利限制形成的法律格局。所以,在传统的著作权法中,权利人更关心的是我们有多少权利。但是,在元宇宙中,当你与相关产业人员交流时,你会发现他们其实并不太在乎版权有多少权利。他们关心的是我能否通过算法在a 空中完美控制我的艺术品,黑客能否破解我的控制。因此,在元宇宙中,随着算法控制技术的应用,我国著作权法的内容改革主要有三点:
一是从权利法定主义到控制。目前我们是权利法定主义。每次修改著作权法,各大行业之间的博弈都是权利的内容,大家都很关心权利的法定主义。但在元宇宙中,控制论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即能否用算法控制,如何平衡控制与反控制。不管你有多少权利,如果你不付钱给我,没有我的允许,我的算法就决定你不能用。所以第二点是从公力救济到算法救济。在现实的诉讼中,我们会找一个中心组织来判断,但是在元宇宙中,因为它的底层逻辑是去中心化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通过智能契约和算法控制来完成算法救济。算法救济决定了如果没有得到许可,几乎不能侵权。基于智能合同,当事人无需担心对方在支付费用后不履行许可义务。因为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就是它的代码是自动执行的,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更改协议内容,一方付费后肯定会获得使用许可,这是由代码直接决定的。第三点是新的利益平衡理论的出现。现实中,我们的版权利益平衡理论是以权利和权利限制为基础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有16项,有权利限制的合理使用制度。但在元宇宙时代,从算法控制到算法反垄断形成了利益平衡的新格局,算法控制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对基于算法的作品享有绝对权利。但一旦达到垄断的程度,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反垄断算法就会发挥作用。这是算法控制和算法反垄断之间新的利益平衡模式。
关于新版权改革下的文化新产业,我比较看好以下四个行业。首先是3D电影。3D电影目前正在元宇宙中,现在也非常受欢迎,但最重要的是,新的AI模型可以立即将2D电影转换为3D电影,从而创造出完全不同的观看体验。第二种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比如AIGC。AIGC就是我们所说的AI生成内容,图像类是第一个应用,因为目前其他应用都不成熟。目前整个艺术创作格局已经发生了变化,接下来对我们艺术家来说可能更重要的不是技巧,而是想象力,因为在技巧方面,有AI作为辅助和你一起工作。第三,在教学、医疗制造、建筑领域,我个人认为这三个领域特别适合元宇宙的场景,因为它们都涉及到结构,从人体的结构到建筑的结构,这些结构教学在元宇宙都非常适合。最后一个行业是旅游业。准确的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旅游行业,应该叫游戏。但是和我们的传统游戏相比,它有一个很大的创新,就是它用了我们现在的IP,比如迪士尼的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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