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姐前几天为你分析了某货币大亨及其公司涉嫌违反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向美国公众发行和销售不受美国***(SEC)监管的非法证券加密资产,通过操纵证券市场向公众欺诈宣传证券加密资产,被SEC起诉的案例。事件发生后,美国另一家虚拟资产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CFTC”)也对另一家头部加密资产交易平台“安”进行了攻击。
今天撒姐的团队就为大家梳理一下事件的全貌,并以此事件为契机,阐述一下美国的虚拟资产监管体系,以及CFTC是如何成功商业化加密货币的。
1.安怎么了?据路透社报道,美国当地时间3月27日,向芝加哥联邦法院递交诉状,正式对全球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安”(主要包括控股有限公司、控股(IE)有限公司和(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三家实体)及其首席执行官兼创始人赵(非正式简称“CZ”)提起诉讼。CFTC在起诉文件中称,CZ运营一家“非法”交易所,长期进行“虚假”合规项目(即表面合规实际上未能达到合规效果),以维持资产的高流动性。CFTC还指控中车旗下一家交易所的前高管Samuel Lim(2018年至2022年担任卞的首席合规官)“故意规避”美国法律,“实施有计划的监管套利策略”。
撒姐团队在整理了数十页检方文件后,发现主要认为安有两大“罪状”:
(1)公司向美国公众提供受监管的产品或服务,但未按要求在CFTC注册。根据起诉文件,在没有向CFTC注册为可以收取期货佣金的商家、指定的合约市场或掉期合约的执行机构的情况下,an直接向美国公众提供期货交易和“非法场外商品期权”,违反了美国《商品交易法》(简称“CEA”)。在非法经营期间,仍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未落实KYC要求或反洗钱措施,未采取有效的反逃税监管。
(2)安安和中车的领导主动为大客户提供规避自己合规措施的方法。根据起诉文件,安主动“指示”一些客户使用VPN和其他科学的在线工具来掩盖他们的真实位置,然后允许这些身份和位置不明的客户在一个平台上正常交易,这违反了CFTC的监管规则。而且CZ等高管还“指导”美国的一些VIP客户和控制交易决策、交易算法的美国关键员工成立“空壳公司”在某证券公司开户,以规避其自身的合规措施(这是虚假合规)。
目前案件还没有重大进展,还需要时间观察,但撒姐团队认为,很可能最终安会付出巨款来达到和解的结果。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值得思考的关键问题是CFTC能否依职权监管加密资产。什么样的加密资产在CFTC的监管之下?
2.CFTC,一种监管加密资产的积极方式。如上所述,CFTC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缩写,成立于1974年。CFTC的主要职责和作用是监管美国的商品期货、期权和金融期货及期权市场。保护市场参与者和公众免受与商品和金融期货和期权有关的欺诈、市场操纵和不当操作,确保期货和期权市场的公开性、竞争性和金融可靠性。
对于金融产品,美国采取了分散化的监管策略,将金融产品分为证券和大宗期货商品进行部分上门监管,由SEC监管“证券”的“投资合同”,CFTC监管以投资为目的的“商品”的交易,如商品期货。值得一提的是,将“证券”视为对企业的投资,将商品视为“物”,其实是一种比较简单的监管思路,很容易引发监管冲突。正如安首席法务官保罗·格雷瓦尔(Paul Grewal)在本案中所说,“证券显然可以是商品,具体定义完全取决于你问的是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哪个监管机构。”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证券期货产品统一监管的策略。例如,中国负责统一监管证券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
那么,什么样的“事物”构成了CFTC应该调控的对象呢?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第1a(9)条,“商品”一词是指小麦、棉花、大米、玉米、燕麦、大麦、黑麦、亚麻籽、谷物高粱、面粉、黄油、鸡蛋、土豆(爱尔兰土豆)、羊毛、羊毛外套、脂肪和油(包括猪油、牛油和棉籽油)。动物产品和冷冻浓缩橙汁,以及所有其他商品和物品,除了洋葱和电影票房收入(或任何与该收入相关的指标、量度、价值或数据)和所有服务、权利和利益(除了电影票房收入或任何与该收入相关的指标、量度、价值或数据)用于处理现在或将来的未来交付合同。
可以看出,美国商品交易法对“商品”的定义采用了列举+概括的立法模式。除了条例草案所列的商品,只要符合立法概括标准,均可视为CFTC应管制的对象,立法极为开放。
依靠立法的模糊性和开放性,CFTC不断发起针对各种商品交易的诉讼,并通过司法判例“间接”扩大监管权力。历史上曾发起过几次类似SEC豪厄尔测试的诉讼,以达到监管各种商品交易的目的。在加密资产领域,通过2018年CFTC诉MyBigCoinPay公司诈骗案等一系列判例,达到了加密货币“商品”的定义,并据此奠定了基础。
3.在CFTC的努力下,加密货币成功商业化。CFTC在这份针对安的起诉书中直接表示,比特币、以太坊、莱特币等数字资产都应被认定为“商品”。那么,具体来说,加密货币是如何在CFTC的努力下成为“商品”的呢?如前所述,由于美国商品交易法对“商品”的公开定义,CFTC已经积累了一系列支持加密货币为“商品”的案例。
在2018年的CFTC诉MyBigCoinPay公司诈骗案中,法官里亚·佐贝尔(Rya Zobel)曾以判决书的形式认定,本案中由MyBigCoinPay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MBC可以被视为商品,因为这种虚拟货币可以作为标的在多个交易所进行交易,而且还有与之挂钩的期货合约。在2018年8月的CFTC诉麦克唐纳案中,纽约州东区的温斯坦法官“确认了商品交易法(CEA)中对商品的宽泛定义,也确认了CFTC有权起诉涉及虚拟货币的商品欺诈”。类似的案例包括CFTC诉Bitfinex和CFTC诉Coinflip。
所以简单的结论是:虚拟货币交易只要符合美国《商品交易法》第2(c)(2)(D)(i)条,就会被视为美国法律下的“期货交易”,应该按照CFTC的监管要求进行;除非加密货币的交易符合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c)(2)(D)(ii)条规定的例外。
4.写在最后,撒姐团队将在后续继续关注安和的案件,为大家带来最新的分析。从美国监管机构(主要是SEC和CFTC)近期的一系列做法来看,美国对加密资产的监管越来越严厉。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美国传统的分散式金融监管体系正在经历监管边界不清和监管冲突。这样的监管冲突最终会变相增加加密资产运营方的合规成本,最终导致伤害市场的结果。因此,如何顺利并创造性地解决监管冲突将是美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加密资产600万亿美元,加密资本是做什么的":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qkl/16161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