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3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了适用于获证监会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建议监管条文的咨询概要。纵观虚拟资产交易的监管体系,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监管框架并非一蹴而就。自2017年以来,证监会通过金融属性的识别,对首次代币发行(简称‘ICO’)募集的资金进行监管。2018年,它已详细制定了虚拟资产投资提供商的规则,2019年,它将把提供基于证券的令牌交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体系。相信在2023年香港放开散户投资的同时,反洗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细化监管将有助于提升香港市场透明度,促进虚拟资产交易的长远发展。
洗钱的三个阶段
一、虚拟资产业务在洗钱过程中的可能用途
一般来说,虚拟资产交易是在假名或增强型匿名下进行的。然而,虚拟资产不受国界限制的性质和几乎可以瞬间完成的交易速度,都可能被犯罪分子或洗钱者所利用,因为虚拟资产有时会通过增强的匿名服务(如搅拌机或不倒翁)和其他增强匿名性的技术或机制(如具有增强匿名功能的虚拟资产或私人硬币和钱包)来掩盖虚拟资产的发送者、接收者和实际所有者的身份。
鉴于虚拟资产的假名性质和交易速度,犯罪分子和指定人员可能使用多个钱包进行大量或结构性的虚拟资产交易,这将容易模糊资金流向,使线索复杂化,从而隐藏其虚拟资产的来源和去向,以避免其洗钱/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活动被查出。
此外,由于虚拟资产交易可以点对点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中介参与实施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等打击洗钱/非法集资的措施,相关交易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
因此,客户尽职调查是预防、打击和制止洗钱/非法人员集资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下将重点介绍什么是客户尽职调查,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客户尽职调查以及跨境* *所需的额外尽职调查。
第二,客户尽职调查。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度匿名性,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是客户尽职调查的重中之重。
对于自然人客户,金融机构至少应获取以下信息以识别客户身份:
(a)全名;
出生日期;
国籍;和
独特的身份号码(例如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和证件类型。
对于公司客户,金融机构应核实其名称、法律形式、核实时是否存在以及对公司客户的监管和约束权,包括以下信息:
(a)全名;
(b)注册、成立或注册的日期;
(c)注册、成立或注册的地点(包括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d)独特的识别号码(例如注册号码或商业登记号码)和文件类型;和
(e)主要营业地(如果不同于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如果客户是俱乐部、社团、慈善组织、宗教组织、大专院校、友好互助社等。,这些机构的合法目的必须满足金融机构。
证监会还提供额外的客户信息,使金融机构能够确定和管理它们与客户和/或其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进行虚拟资产交易的方式:
(a)互联网协议(IP)地址以及相关时间戳;
(b)地理位置数据;和
(c)设备标识符。
3.什么时候有必要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反洗钱准则》第4.1.9段列出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一般情况:
(a)在开始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
(b)在执行下列非经常性交易之前:
(I)涉及相等于120,000元或以上的款额(或相等于任何其他货币的款额)。
(二)涉及金额相当于8000元人民币或以上(或相当于兑换成任何其他货币的金额),且为电传转账。
交易是由单个操作执行还是由金融机构认为相关的几个操作执行;
(c)金融机构怀疑客户或客户账户涉及洗钱/非法集资;或者
(d)金融机构怀疑过去为确定或核实客户身份而获得的信息是否真实或充分。
非经常性交易是指金融机构与同该机构没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之间的交易。但经许可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得进行此项交易(4.1.11)。
在虚拟资产方面,非经常性交易还可以包括虚拟资产转让和虚拟资产交换。因此,4.1.9(b)应涵盖虚拟资产转让和虚拟资产交换。然而,在虚拟资产的转让涉及等值不少于8,000港元的虚拟资产的非经常性交易之前,证监会甚至在12.3段中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无论该交易是由单个操作执行,还是由金融机构认为有关联的几个操作执行。
四。跨境* *:附加尽职调查、持续监控和空 shell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
跨境* *关系具体是指一家金融机构(“该* *机构”)在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过程中,向位于香港以外的另一家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或金融机构(“受托机构”)提供服务,在该业务关系中执行的相关交易由受托机构作为委托人或* *发起。例如,位于香港的金融机构(作为* *机构)以* *机构的身份,为在香港以外经营的公司进行虚拟资产买卖交易,并为其本地客户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否则将构成跨境* *。
注意:这里的虚拟资产服务包括(1)购买或出售虚拟资产的要约或(2)人们之间频繁的介绍或识别,以协商或完成虚拟资产的出售,这些交易以这种方式协商或完成,以形成有约束力的交易。
考虑到虚拟资产交易的高度匿名性和即时性,跨境交易可能导致交易真实性鉴定、洗钱和逃废外汇等风险。因此,证监会实施额外的尽职调查措施以控制和控制尤为重要:金融机构应了解被审计机构是否从事了涉及提供高度匿名性的虚拟资产的交易,以及被审计机构非居民客户的任何此类活动或交易的程度。此外,金融机构需要与合规官员面谈,进行现场访问或审查内部或外部审计师报告的结果,以深入评估通过虚拟资产转移实施的打击洗钱/非法集资的控制措施,以及对虚拟资产交易和相关钱包地址的筛选是否充分和有效。
此外,在跨境交易中,虚拟资产交易和相关的钱包地址也将受到金融机构的持续监控。
至于空 shell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即:
(a)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
(b)获准在该地方经营虚拟资产业务;
(c)该地方并无实体存在。和
(d)未受到整个集团有效监管的受监管金融集团的关联公司。
明确禁止建立和实施跨境关系,金融机构不得与之建立跨境关系。
写在最后
近年来,随着全球范围内虚拟资产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利用虚拟资产隐瞒犯罪所得和洗钱的行为逐渐增多。FATF还向多个国家/地区发布了虚拟资产反洗钱预警,并提供了相应的反洗钱监管建议。香港新修订的《打击洗钱及非法人员集资条例》也专门对虚拟资产的反洗钱合规性进行了详细规定,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撒姐在此提醒各位老朋友,在香港从事相应业务,尤其是涉及虚拟资产跨境交易的业务,一定要注意反洗钱合规建设,履行尽职调查、持续监管等义务,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本网站声明: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处理。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香港反洗钱监管机构,香港反洗钱法规":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qkl/146095.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