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8日是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市检察院发布12件清远检察机关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检察机关保障妇女权益的经验做法,强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融合履职,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清远市检察机关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三)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保障“黑户”少女受教育权——陈某甲、陈某乙遗弃案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被害人——钟某、盘某等3人涉嫌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罪案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挽救涉毒少女——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撤销违法婚姻登记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覃某与广东省英德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保障“黑户”少女受教育权——陈某甲、陈某乙遗弃案
【关键词】
“黑户” 重男轻女 受教育权 司法救助 重返校园
【要旨】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监护职责,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我国宪法规定男女平等,父母不能因重男轻女而剥夺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06年生下二女儿即被害人小萍(化名)后,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想再生一个儿子,为了规避计划生育处罚一直没有为小萍办理入户手续,使小萍失去了入读公立学校的机会,后因无力承担私立学校费用致使小萍在小学五年级辍学。小萍在辍学后与奶奶相依为命,靠接手工活赚钱维持生计,陈某甲、陈某乙因与小萍奶奶关系恶化而长期不予照顾,也不支付抚养费,造成小萍辍学三年期间缺少父母的监护,受教育权利也被剥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清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收到基层妇联的求助线索,14岁的少女小萍既无经济来源也因为没有户口入读公立学校,受教育权长期被剥夺。经走访了解,小萍与其奶奶相依为命已三、四年,在这期间小萍一直辍学。检察官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小萍父母是否履行监护职责进行证据收集,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4月18日,清城分局以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遗弃罪移送审查起诉,清城区检察院受理后,要求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进一步确定双方的亲子关系,并补充了小萍姑姑等人的证言。由于本案涉及家庭内部矛盾,检察官联合妇联、教育、公安进行调解,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利益出发,在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承诺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对陈某甲、陈某乙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由于跨越清城区和其他县区,陈某的入户手续艰难重重。经检察机关牵头,公安、妇联、卫建等部门齐发力,多部门跨区域协作,最终为少女小萍办理了入户手续。随后,检察机关联合妇联、教育等部门,为小萍就近解决了入学问题,并为小萍申请了书本杂费等费用的减免,将小萍的受教育权落到实处。
检察官了解到小萍因生活困难,经常为省钱而不吃早餐,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办案组,为小萍争取到了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检察机关还安排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小萍提供咨询,及时解决心理问题。
【典型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妇女的平等受教育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本案的发生源自被害人父母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受教育权利被剥夺,与新时代发展的形势相去甚远,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在发现线索后,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联动妇联、教育、卫建等多部门跨区域协作,从根本上解决被害少女的实际困难,并且内外联动,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帮助、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从生活上、学习上全方位帮助被害少女。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被害人——钟某、盘某等3人涉嫌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妇女等罪案
【关键词】
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追诉漏罪 妥善安置被害人
【要旨】
全方位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惩治拐卖妇女关联犯罪,精准追诉被告人漏罪,另一方面妥善安置有精神障碍的被害人,避免其再次受到不法侵害。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钟某在路边遇到精神状态明显不正常的被害人(无名氏),产生了贩卖被害人的想法并将其带回家中。后钟某经被告人盘某介绍,将被害人以人民币13000元卖给被告人黄某,盘某从中获利10000元,钟某从中获利3000元。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接回家后,发现被害人是精神病人,遂向盘某要求退款。盘某虚构能治好被害人精神病的事实以及被害人的亲生母亲前来索要钱财的事实,多次骗取黄某钱财合计人民币10000元。其后,为生儿育女,被告人黄某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自2020年春开始,将被害人反锁在家中不让其外出直至案发。经鉴定,被害人属“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自行补充侦查,准确定罪量刑
2021年5月6日,连州市公安局以钟某、盘某涉嫌拐卖妇女罪,黄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将本案移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该案遗漏了盘某涉嫌诈骗罪、黄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为确保案件质效,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就盘某是否涉嫌诈骗罪继续补充侦查,另一方面,自行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多次查看案发现场、询问相关证人,及时固定了黄某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和次数、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的证据,在补强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钟某以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盘某以拐卖妇女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黄某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妥善安置有精神障碍的被害人
检察机关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时,被害人均是自言自语,答非所问。经鉴定,被害人属“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公安机关通过人面识别系统、DNA信息对比、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核查,被害人的身份信息仍无法查实。为了更好地安置被害人,检察机关联系了救助站以及医疗机构,保障被害人吃住、人身安全和病情治疗的问题,以免其流落社会再次遭受伤害。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纠正对“买主”盲目同情的错误观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客观上诱发、助长“人贩子”铤而走险实施拐卖行为,造成被拐卖妇女与家庭长期天各一方,不仅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格尊严,还滋生出非法拘禁、强奸等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社会危害同样不容忽视。本案对“买主”依法定罪判刑,再次向社会昭示,我国法律绝不容忍任何买卖妇女的行为 ,抱着侥幸心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最终不仅会“人财两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挽救涉毒少女——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附条件不起诉
【要旨】
对于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涉毒犯罪,如果不通过社会支持体系帮助其渡过难关,其很可能会继续实施涉毒犯罪甚至会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赚取毒资。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着重关注行为人的家庭因素、社会关系因素,并且通过帮教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16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犯罪时16岁,女性)在位于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阳城镇某小区的出租屋中,先后三次容留黄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社会调查助力分析犯罪成因
接到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后,承办检察官发现冯某某在清远某职业学校读书,因疫情在阳山暂居等待开学,期间因交友不慎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检察官经审查认为,冯某某是在读学生,又是初犯、偶犯,具有挽救可能性。
为全面了解冯某某的犯罪成因、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在校表现、社会关系等情况,承办检察官多次走访冯某某户籍所在的村庄进行深入调查。经调查发现,在冯某某年幼时,其父母离婚,母亲远嫁他乡,父亲有吸毒习惯,正在强制戒毒,而年迈的奶奶又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其结交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案发时冯某某在清远某职业学校读书,因疫情原因,在出租屋内等待开学并邀请“社会朋友”到家中玩耍,进而陷入毒品犯罪的泥淖。正是因为家庭监管的父母关爱的缺位、交友不慎等原因,导致冯某某走上了犯罪道路。
多方联动创造监护条件
冯某某接受检察官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检察官咨询如果被判刑是否还能够继续读书。承办检察官认为冯某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具有挽救、改造的可能性,但由于冯某某母亲远嫁他乡、其父亲在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其奶奶又年迈体弱,冯某某处于无人监管状态,可能重新回到不良的交友环境中。承办检察官通过多方寻找联系上冯某某母亲,但冯某某的母亲早已组建新家庭,认为冯某某的存在是他们“新”家庭的累赘,拒绝履行监护职责。为了给冯某某创造良好的监护条件,承办检察官联合社工对冯某某的母亲进行亲职教育,经过多次沟通,冯某某的母亲终于意识到自己作为母亲的责任,愿意承担起监管教育义务并配合检察机关的工作。
2020年9月24日,阳山县检察院对冯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为其制定了详细的帮教方案。
帮教见成效,圆梦求学路
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承办检察官、社工共同对冯某某进行帮教,促使冯某某深刻认识到吸食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违法性和危害性,真诚认罪悔罪,重新建立对生活、学习的信心,并通过考试如愿被国家级重点艺术学校录取,向自己舞蹈梦想迈出坚实一步。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届满后,阳山县人民检察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未成年女性涉毒的因素很多,如果不加以控制,将导致未成年女性陷入更大的犯罪泥淖。本案中,阳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联合社工对冯某某母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又对其持续进行帮教,成功将冯某某拉出原来的“毒友圈”,促使冯某某获得重新求学的机会,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履职尽责,切实保护妇女权益的能动性。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撤销违法婚姻登记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覃某与广东省英德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冒名登记结婚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撤销婚姻登记
【要旨】
对于已超过起诉期限,行政机关又不主动纠错的冒名登记结婚行为,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实案件情况后,依法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被冒名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一女子冒用覃某身份信息在英德市民政局与钟某登记结婚。2021年10月26日,覃某向广西某县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导致其无法办理登记。覃某遂向英德市民政局申请撤销被冒名登记的《结婚证》,被民政局以无权直接撤销为由拒绝。2021年11月,覃某以英德市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英德市民政局准予钟某与覃某登记结婚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钟某与覃某的结婚登记,并向覃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费用。2021年12月,法院以该案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2年1月,覃某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英德市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深化行政检察,聚焦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收到覃某的申请后,英德市院认为,法院以覃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并无不当,但覃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合法合理,英德市民政局对于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不予以撤销,严重损害覃某合法权益。英德市院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英德市民政局的违法婚姻登记行为进行监督,并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坚持能动履职,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为进一步查实案件情况,英德市院贯彻落实“三查并举”理念,在审查案件的同时,对案件事实存在的问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调阅了覃某与钟某的婚姻登记档案,询问了相关人员,向英德市公安局调取了钟某的户籍信息等材料,并请求广西某县公安局协助核实覃某的身份情况、家庭情况及身份证办理情况等。经调查核实,确认与钟某登记结婚的女子并非覃某,而系他人冒用覃某身份信息与钟某登记结婚。
运用公开听证,提升检察监督刚性。为进一步理清案件事实、强化释法说理,提升监督效果,英德市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展示了相关案件证据,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最终,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经检察机关充分调查核实,可证实覃某身份系被他人冒用与钟某登记结婚,严重损害了覃某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应主动纠正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通过公开听证,增强了检察监督的透明度,提升了检察监督的刚性。
依法及时监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英德市院认为,英德市民政局在办理婚姻登记的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在当事人冒用覃某身份的情况下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严重损害了覃某的合法权益。遂于2022年4月向英德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钟某与覃某的婚姻登记。检察建议发出后,英德市院进一步加强与英德市民政局的沟通联系,并就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进行研究,督促该局尽快落实检察建议内容。2022年5月,英德市民政局撤销了该婚姻登记信息。
【典型意义】
民政部门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因登记对象一方系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导致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结婚的意思表示并非被冒用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违反了结婚自愿原则,严重损害被冒用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错。本案中,在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限无法通过司法程序撤销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又不主动纠错,公民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清案件事实,并通过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方式,提升检察监督的透明度及刚性,督促引导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推动问题快速得到实质性解决,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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