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信。本报天津12月7日电(周亚强)记者7日从天津市金融局获悉,该局近日发布《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行业秩序提出明确要求。
《办法》共72条,包括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公司治理和合规经营、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和附则,特别强化了穿透式审查和审慎准入原则,明确了市区两级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控、现场检查和评级分类监管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在公司治理和合规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
《办法》要求,市金融监管局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制度;各区工作部门应对所辖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评估和现场检查;区工作部门初评后,市金融监管局将进行复评。评级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扶持政策和试点创新业务的参考依据;重点监管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视情况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办法》同时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监管问询、责令整改等措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全部业务直至取消业务资格等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体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行为的相关处罚条件和标准。
据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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